商务部公告2018年第54号——商务部关于建立中央储备冻牛羊肉承储企业备选名录库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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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18年第54号——商务部关于建立中央

储备冻牛羊肉承储企业备选名录库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商务 【公布日期】2018.06.13

【文 号】商务部公告2018年第54 【施行日期】2018.06.1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市场秩序 正文



商务部公告

2018年第54

商务部关于建立中央储备冻牛羊肉承储企业备选名录库的公



为进一步加强中央储备牛羊肉管理,确保中央储备商品数量完整和质量安全,更好地满足应急调控需要,根据《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中央储备商品承储企业备选名录库管理办法》,商务部本着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建立中央储备冻牛羊肉承储企业备选名录库。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中央储备冻牛羊肉承储企业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牛羊肉屠宰加工企业,且为农业产业化国家级、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或其持股51%以上的企业(西藏自治区除外)。

(二)具有全资或持有51%以上的股份的储存冷库。冷库应符合《中央储备肉冻肉储存冷库资质条件》(SB/T10408-2013,见附件1),具有相关部门确认的清 真资质(西藏自治区除外)。承储企业与冷库应在同一设区的市内。


(三)具有较好的信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没有被列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财务状况良好,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四)近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记录。

(五)位于北京市、内蒙古自治区、西藏自治区、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等7行政区划内。

二、建立中央储备冻牛羊肉承储企业备选名录库工作程序

(一)符合上述条件,且有意愿承担中央储备冻牛羊肉承储任务的企业,于201873日前,按本公告要求向所在地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中央储备冻牛羊肉承储企业情况表》(见附件2),并附清单所列材料(见附件3)。 (二)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首先要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对照附件23核实材料的完整性,然后现场核实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核实后,于2018724日前,将符合本公告标准条件的企业申报材料提交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三)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核对后,于201887前,将符合本公告标准条件的企业申报材料提交商务部。

(四)商务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并将符合本公告标准条件的企业名单商务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5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企业列入中央储备冻牛羊肉承储企业备选名录库。 三、相关说明

中央储备冻牛羊肉收储规模与时机视市场运行情况而定,入选名录库企业未必承担储备计划

联系人:刘龙超、刘虎成

联系电话:0108509386585093840

附件:1、《中央储备肉冻肉储存冷库资质条件》(SBT10408-2013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xz.cn/dab1540a3a68011ca300a6c30c2259010202f3e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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