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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费报销规定
一、为了便于工作,有效节约交通费用,特制订本规定。
二、高管(含)以上人员不得报销出租车费,高管(含)以下人员因工作需要可报销出租车费。
三、公司财务部和人事行政部严格控制出租车费的报销与支出,杜绝浪费。员工因公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报销出租车费:
1、因公携带贵重、大件物品或现金在5000元以上(含5000元)的; 2、迎送客人(有客人同行的);
3、任务紧迫,不乘出租车难以完成任务的;
4、 夜间加班,无其他交通工具或可能影响人身安全的(仅限女员工); 5、其它紧急公务。
四、除上述情况外,其余公出一律乘坐公交车,公交卡由行政部统一办理。
五、目前各部门报销额度暂定为:招商、企划部:400元/月;财务部:200元/月;人事行政部100元/月,工程部:50元/月;物管部:50元/月;公交卡:100元/月。
六、员工报销出租车费,应提供有效出租车票并在后面注明报销人姓名、乘车起始地、事由、具体日期,本人签字,分管业务副总签字审批。
七、出租车费按月报销,每月25日前各部门汇总到行政部(25日后发生的划归到次月报销),由行政部统一进行报销,延期将不予报销。
八、本规定自签发之日起实施,请各部门员工严格遵照执行。 九、本规定由财务部和人事行政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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