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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恋婚姻问题研究
[摘 要]同性恋伴侣是否可以通过举行婚礼仪式而获得被国家认可的关系,这是近年来引发激烈争议的话题。婚姻一词从名称上解释便要求了它是男女两性之间的结合。如果作为社会形势的婚姻首先就是一种生育的联结,那么婚姻必然预设着性别的区分,因为人类的生育预设着这项差异。
[关键词]同性恋;婚姻;生育 一、引言
两个同性恋男人或女人是否可以通过举行婚礼仪式,而被国家视为关系合法?这在不久的几年前,几乎成为最能引发人们争议的话题之一。男同性恋或女同性恋想要缔结合法婚姻的权利,其理由是不难理解的。首先是某种仪式的情绪重要性。在生命中的某个时刻,我们相信每个人包括同性恋者都可能会相当幸运地遇到真正心爱的人,而在家人和国家面前把自己的终生托付给这个人。这当然是世界上最简单、最自然与最本能的人性。其次当然还有许许多多合法婚姻的法律与经济利益。诸如儿童监护权、共同组建家庭、遗产处理、法庭上的合法权利及其他数不尽的极其重要的权利、利益与特权都和婚姻结合在一起。
但是,通过查阅有关资料并经过一番思索,我对此持反对态度,现发表自己尚不成熟的粗陋见解。事实上,考量同性婚姻的赞成者与反对者之观点,至少有两个重要的议题需要被探讨:首先,是否合法地确认同性婚姻会强化或减弱婚姻制度;其次,是有关对婚姻本身的根本理解。同性婚姻的赞成者说,他们意在强化并歌颂婚姻。但是,事实或许并非如此。我们必须考虑到,同性配偶的合法结合会粉碎一般习俗对婚姻的定义、改变约束行为的规则、完全否认世界各大宗教的基本教义、传递婚姻的性爱方面的冲突信号、混淆婚姻的重大功能——繁衍并养育小孩。
二、分析
扩大婚姻的定义以包容同性结合,这会把婚姻曲解得让人无法理解。纵观整个婚姻发展史,婚姻都是以男女两性的结合为内涵。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文中,不仅研究了婚姻的起源和发展,而且对未来社会的婚姻进行了推想。他指出,蒙昧时代、野蛮时代的群婚制、对偶婚制下的婚姻是异性之间的结合,与文明时代相适应的以通奸和卖淫为补充的一夫一妻制,从名称本身就说明了它是男女两性之间的结合。从恩格斯对一夫一妻制起源的分析,更可以看出它必然要求异性结为婚姻。一夫一妻制不以自然条件为基础,而以经济条件为基础。
诚然,婚姻并非不需要丝毫的改变。在历史上,婚姻在性爱、生育与照顾子女之间形成强而有力的联结。但是,当代对婚姻的了解愈来愈强调个人自我实现至上,而非代与代之间的依附。并且,避孕和堕胎根本上已经切断了性爱与生育之间任何非意愿的联结。科技的进步允许我们随意地分离生物的、妊娠的与亲属的父母,因此上述的联结就更加薄弱了。在此情况下,婚姻的意义似乎相当不稳定。那么,要维持异性恋对婚姻的独占,是否有足够令人信服的理由呢?在我们对性道德、生育子女、婚姻的看法有了重大改变之后,上述问题就会随之出现。
那么,传统婚姻对于性爱和人类生育之间的联结,是否可以被进一步弱化呢?婚姻根本上是否应该是一种由两个互认为适配的人之间达成的契约化安排呢?抑或婚姻确认并实现着更宽广的意义。这其实无法轻易和历史、社会分割开
来。当许多人都接受婚前性关系与同居时,我们察觉到了其中涉及到道德与社会趋势,如果这种行为是表达更大的真诚或为结婚作更好的准备,那么这两种做法都是受欢迎的。然而,现在相当的证据显示出同性婚姻使婚姻本身变得更加不稳定和肤浅,而并没有使他们所承诺的更幸福的生活出现。社会政策对于建立完整的双亲家庭显示出偏好,异性恋对婚姻的独占可以用相同的方式来辩护。当然,无论在什么地方,相互爱护与关怀都应该受到社会的认同与鼓励。但是,婚姻作为一项社会制度无法只建立在相互陪伴的好处上。当我们把人类爱情之生物的、亲属的与生育的层面都混在一块时,会发现它关系到深远的社会利益。
神学家麦兰德论及生育的社会结果与人类意义时指出,要拥有小孩有数不尽的方式,并非所有这些方式都从事相同的事。小孩具有同等的人性,而且是在共享的爱下面自然地成长,在尊严上和我们不相上下,并不只是我们的产品。可是,并不是所有拥有小孩的方式都教我们认识这些事实……怀孕、生产、分娩、养育小孩应当是一项肯定与承认;对于我们所给予的生命,肯定它的良善;承认这个生命具有它自己的创造力,对此我们应当真诚。
而就婚姻本身的核心而言,婚姻不是任意建构的,当然不能只由对它有要求的人来重新界定。人类一次又一次地在爱情的结合上寻找神圣的意义,并想要从中创造安置其社会角色的空间。可是,婚姻并不仅仅是一起有福同享、有难同当,希望能够白头偕老,而亲密到神圣化程度的宣示。大多数国家的婚姻法序言都表明婚姻的目的是为了生育。婚姻的核心所在从来就不是至少不主要是爱情。它是一项值得尊重的资产,建立在道德、性爱、人性甚至宗教的现实之上。婚姻有它自然目的论的基础,根植于男女不同而互补的本性上,以及建立在双方如何相互砥砺、扶持、鼓励与完成上。就是通过这种制度,我们繁衍、养育、教育并延续我们的物种。
事实上,正如大哲学家罗素指出的那样,把婚姻当作一种法律的制度仅仅体现了一个惯例,它不但在原始人类当中存有,在无尾猿和其他别的动物当中也存有。养育后嗣这件事,凡是需要雄性合作的动物,即实行实际上的结婚。通常来说,动物的婚姻是一夫一妻的,而且根据某些权威学者的言论,在类人猿类当中,其情形尤其如此。假使那些权威学者的言论可信,则这些幸运的动物似乎不至于遇着那么多使人类社会苦恼的问题,因为雄的一经结婚,即再不为别的雌的所诱惑,而雌的一经结婚,也不能再勾引别的雄的。所以类人猿虽没有宗教的帮助,他们可不知道什么叫做犯罪,因为他们的本能即足以产生德行了。有证据表明,在最低的野蛮人种当中,现仍存在类似的情形。布须曼人据说就是严格地一夫一妻的;塔斯马尼亚人(现已绝种)对于妻子是永矢忠贞的。甚至在文明人类中,有时也可以依稀觉察到一夫一妻制的痕迹。就习惯影响人的行为而论,本能上一夫一妻的主张,依现在的情形看来,却并没有它应有的那么坚决,这实在有些奇怪。然而这却是人类心智的一个奇特的例子;人们的罪恶与他们的智慧都由这种心智的特点生出,所谓罪恶与智慧即是打破旧习惯创造新行为的想象力。
对性的吸引力与爱情联结,并将爱情与子女和建立家庭联系在一块时,婚姻根本地构造了我们对人类尊严与社会本质的看法。对这样的说法是否有任何怀疑呢?不管同性婚姻有何好处,它都弱化了那个架构并缩小了我们的视野。在既定的人类生活中,对于接纳我们不曾愿意选择或承担的责任,婚姻成为最能教导我们的方式之一——或许没有任何其他经验能与之相比。事实上,它应当教导我们尊重同性恋的既定本质并对同性恋者保以尊重——这样的尊重是一种对于具有真正结果意义的差异的承认。
当然,有人或许会说婚姻不只是为了养育小孩,否则我们也应当禁止没有小孩的异性恋配偶结婚。那么,如果政府不决绝不孕和老年异性恋人结婚的权利,那么对于同性恋配偶来说,政府又如何能否定他们这项权利呢?笔者以为,例外并不能否定规范本身的有效性或必然性。某些个人如何运用婚姻,不管是有意的还是某种无能为力的原由,并不能决定该制度的目的。在那种情况下,异性恋者的不孕,并不会和同性恋者结婚一样,与婚姻的意义相冲突。如果作为社会形势的婚姻首先就是一种生育的联结,那么婚姻必然预设着性别的区分,因为人类的生育预设着这项差异。我们都是一男一女的子孙,而婚姻则是对自然人类状态道德上与社会上的必然反映。因而,即使在没有生育能力的情况下,性别差异仍然得顺应婚姻这个更大的设计,这是同性结合所无法达成的。也因此,性别差异成为界定婚姻的界限——因为它是婚姻真正目的地先决条件。
三、结语 我们相信,理想的世界应当是一个充满宽容且富于变化的世界,在这样的世界里,人们可以自由去做他们想做的事情,有相当宽广的挥洒空间。但是,即使这样的世界,也需要维护一些重要的制度,而婚姻与家庭恰恰是最重要的制度之一。这也是为什么它们备受推崇与向往的原因,我们应该维护它们。就婚姻之本质审视,承认同性恋间可缔结婚姻将有损婚姻制度的内核,造成概念混乱,故不值得提倡。对同性恋者所应享有之各种权利,完全可以通过建构非婚姻性的其他民事制度来加以保障。
[参考文献]
[1][美]沃尔夫.哲学概论.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 [2][英]罗素.幸福之路.文化艺术出版社.2005.
[3]刘澄.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导读.天津人民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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