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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发《中国社会科学院聘任兼职 研究员、副研究员和特邀研究员、 副研究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88)社科人字64号 1988年10月17日
各研究所:
现将《中国社会科学院聘任兼职研究员、副研究员和特邀研究员、副研究员的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社会科学院
中国社会科学院聘任兼职研究员、副研究员
和特邀研究员、副研究员的暂行规定
(1988年10月13日院长办公会议批准)
为了加强社会科学研究的横向联系,充分发挥院内外离、退休专家和学者的作用,我院决定聘请少量兼职研究员、副研究员和特邀研究员、副研究员,并作如下规定:
一、在本院之外或本所之外聘请的在职专家、学者称为兼职研究员、副研究员;在本院内外或本所内聘请的离、退休专家和学者称为
特邀研究员、副研究员。
二、兼职、特邀研究员和副研究员必须是具有相当研究员、副研究员任职资格,能够坚持正常科研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六十五岁的本学科专家、学者。
三、兼职、特邀研究员和副研究员的工作任务是:承担国家、院重点科研项目;受研究所的委托,培养博士研究生或新兴学科的硕士研究生。
四、兼职、特邀研究员和副研究员由所长提名,经所务会议决定。研究所领导与被聘者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签定合同书。合同书中必须写明被聘者承担的科研项目、聘任时间、研究所提供的经费和资料。
五、拟定聘任的兼职、特邀研究员和副研究员要填写《聘任特邀、兼职人员登记表》(见附件),报人事教育局审查后,由主管副院长批准,人事教育局备案。
六、兼职、特邀研究员和副研究员和任期由研究所根据科研任务确定,一般为一年;如聘期已满又不再承担新的任务,合同随之废止,聘任自动解除。
七、兼职、特邀研究员和副研究员在承担工作任务期间,可给予适当报酬,从研究所年初包干经费中解决,其数额全院不作统一规定。
八、本暂行规定自1989年1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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