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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2013年度
中介机构考核评价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杭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08.19 【实施日期】2014.08.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杭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2013年度中介机构考核评价工作的通
知
各市属企业、委机关各处室、相关社会中介机构:
为进一步促进中介机构提高服务质量,根据《杭州市国资委选聘中介机构考核评价暂行办法》(杭国资财[2013]155号),经研究,决定开展2013年度中介机构考核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成立以市国资委屠辛庚主任为组长,李国庆、沈立副主任为副组长,财务审计处、产权管理处、营运监控处和董监事管理处负责人为成员的考核评价工作领导小组。考核评价的日常工作由财务审计处负责。
二、考评范围。本次考核评价范围为市国资委通过公开招标入库并聘用为市国资委所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提供2013年度财务决算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及建设工 1 / 3
程项目审计的中介机构暂不纳入,待2014年度结束后进行。
三、考评内容。主要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职业操守及服务态度、工作能力、执业质量和工作进度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具体内容见附件1。 四、工作程序。
1、各市属企业及所属企业、委机关相关处室应根据《暂行办法》对从事2013年度财务决算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综合评价,并填报“财务审计机构考核评价表” (附件1)。各市属企业将本级及所属企业的考核评价表收集汇总后,填报“中介机构考核评价情况汇总表”(附件2),并于8月30日报市国资委财务审计处(附电子文档)。 附件可在市国资委网站“公告通知”栏中下载。
2、市国资委财务审计处对市属企业及所属企业、委相关处室填报的考核评价结果进行汇总复核,计算得分,并报考核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3、考核评价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考核情况,研究审定考核评价结果,并决定中介机构是否保留在库资格及下一轮招投标入库资格。
4、根据考核评价工作领导小组的意见,及时向各市属企业、中介机构通报考核评价结果,并向中介机构支付相关费用。 五、工作要求。
1、认真组织落实。各市属企业要重视此项工作,主要领导亲自过问,分管领导具体负责,认真组织和指导所属企业做好考核评价工作,确保考核评价工作顺利进行。 2、加强协调配合。各市属企业及所属企业的财务、审计等部门要加强与监事会沟通、协调,充分听取监事会的意见和建议,确保考核评价结果全面客观。
3、严格工作纪律。各市属企业和所属企业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不干预中介机构独立、客观、公正执业的原则,实事求是地提出考核评价意见。如发现有违规行为,将按照《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2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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