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司法保障良好的营商环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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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司法保障良好的营商环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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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治与社会 2017年第11



■通过司法保障良好的营商环境

刘昌松在《人民日报》撰文认为,打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司法的作用不可或缺。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为改善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市场主体、市场准入等五个环节,为各级人民法院更好履行职责、服务大局给出明确的行动指南。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呼唤法治化营商环境,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平等保护不同所有制主体、不同地区市场主体、不同行业利益主体。按照《意见》要求,平等保护市场主体将成为商事裁判的价值基础。同时,《意见》还将为市场主体的准入和退出机制提供司法保障。在这方面,现实中一些地方和领域还存在不必要的行政门槛,“进不来、退不出”等现象时有发生。针对这一现象,《意见》将发挥诉讼的后盾和纠正作用,推动行政部门和相关工作人员进一步放下身段,使有意愿、有能力进入市场的主体都能进来。另一方面,破产诉讼制度也将大大激活,“僵尸企业”提供出口。为此,《意见》重点对破产案件立案难、打击破产逃债等问题予以规范和指引。营造出市场主体良好的进出环境,定会大大推动创业创新局面的呈现。

■发挥好行政复议的过滤器作用

应松年在《光明日报》撰文说,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是我国两种正式解决行政争议的途径。行政诉讼由法院解决,适用司法程序;行政复议通常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解决,适用相对简单程序。两种途径各有自己的优势,两种途径并存。行政诉讼由行政机关之外的第三方解决,较为中立客观。但行政复议具有自身的优势:一是专业性。行政复议机关仍是行政机关,本身拥有各行各业的专家,具有解决相关行政争议的专业性和技术性的经验和条件;二是便捷性。程序相对简便快速;三是低廉性。行政复议不收费;四是范围较宽。行政诉讼的司法审查以合法性审查为限。行政复议的审查既可以审查合法性,也可以审查合理性,对当事人保护的范围更宽。因此,行政复议放在行政争议解决的大语境,特别是与行政诉讼相比较中进行分析,行政复议应当成为普通公民、组织遇有对行政机关的决定不满产生争议时的优先选择的解决渠道。大量的行政争议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加以解决,行政诉讼起到过滤器、替代者的作用,让司法能专注于复杂、疑难、争议大等重大行政争议案件,实现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功能的合理配置。

公共服务须尊重公众差评权

言己在《法制日报》撰文说,近日,河北邯郸某网友因发帖称“医院食堂价高难吃”被拘留,警方给出的理由是“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该事件经媒体报道后,邯郸公安局回应称,已撤销对当事人张某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涉事派出所所长停止执行职务,对办案民警调离执法岗位,并责令派出所向当事人赔礼道歉。在互联网时代,消费者对商家的商品或服务不满意,随手给一个差评是再正常不过的事了。而这位网友仅仅因三言两语对食堂饭菜质量的吐槽,就遭遇拘留的待遇,真是令人大跌眼镜。面对正常的批评建议,有关方面的做法如此草率,很可能挫伤公众对政府公共事务进行建言献策的积极性。事实上,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语言表达思想和见,是宪法赋予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只要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捏造事实恶意攻击他人,公众自然享有给差评、表达诉求的自由。即便真如邯郸警方的最新回应所说,发帖人张某某“因未中标新食堂经营权而心有不满”;即使人们在表达意见的时候因自身局限而有所偏差,相关部门也应当按照合理、合法的程序进行处理,而非简单粗暴对当事人“一拘了之”。在社会公共治理机制日臻完善,公众参与评判的渠道日益畅通的语境下,倘若不能准确领会民众给差评的原因,不能多从自身寻找薄弱环节并完善服务水平,某些单位获得差评的可能性将越来越大,更有可能形成民众情绪的“堰塞湖”。




■完善收养立法的契机

沈占明在《检察日报》撰文说,最近,随着警方的强力介入,南京南站猥亵女童案取得了较大进展,犯罪嫌疑人被抓获,深入侦查工作正在进行之中。然而刑法之外,此案暴露出来的收养立法问题也需关注。我国现行收养法对收养的条件规定为:无子女;未患特定疾病;年满三十周岁;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年龄应相差四十周岁以上。从具体实践来看,这些条件略嫌不足。比如对收养人的犯罪经历问题,外国人受过刑事处罚的一般不能收养,中国人收养却没有这个限制。当然,对于有些犯罪,如交通肇事、过失伤人、侵犯知识产权等,这些犯罪经历和收养儿童毫无关联,不存在哪怕理论上因果关系方面的不利影响,因为某人曾有这样的过往而在收养方面给予歧视或区别对待是不公平的。但对于特定的犯罪人,如虐待、猥亵、遗弃儿童、明显反映出病态人格的暴力犯罪等,这样的人尽管服完刑,但在收养问题上,在把一个完全没有任何反抗能力的弱者交给他之前,法律即使不便马上拒绝,至少也应该沉吟一下。监督回访制度的缺失也是收养法非常严重的缺陷。是不是应该派人定期拜访养父母,提供咨询,评估养父母,看看这个孩子过得好不好?对问题亡羊补牢,对危险未雨绸缪,做到这些并不是件很困难的事。我们需要做的,除了办好案件,更要规范法律,努力做到有法可依。收养法颁布于1991年,修订于1998年,该法的颁布,规范了收养,解决了疑难,起到了应有的作用。但将近二十年过去,大量的现实案件也暴露出法律固有的缺陷,希望这个案件能成为一个契机,由此开启完善收养制度立法的阀门。

■扶贫干部须过资金坎人情关

肖罗在《光明日报》撰文说,近日,中央纪委公开曝光了9起扶贫领域腐败问题的典型案例。中央纪委有关负责人指出,扶贫领域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仍时有发生,损害群众切身利益,影响党和政府形象,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切实加以解决。这几起典型案例很好地说明了扶贫领域腐败问题的某些共性特征:涉案金额不大,案件链条不长,违规手段并不高深,甚至有部分案件违规者的主观动机并不十分恶意。但所有这一切,并不能抵消这些案件在老百姓心目中留下的恶劣影响。事实上,正是这些发生在老百姓身边的腐败,损害了老百姓的获得感,把国家的好政策生生地给打了折扣、变了味道。无论违规者有怎样的动机和初衷,只要造成群众利益的损失,影响国家政策的执行,都应该受到相应的惩罚。从这些案例来看,部分违规者或因为法治观念淡薄,或因为乡土人情羁绊,或因为现代治理经验欠缺,造成许多本可以避免的失误。这些情况的出现,和很长一段时间内一些基层村民自治组织建设不健全,村务公开、村监会监督等事务公开和监督机制运行不,村务议事程序不严,财务管理制度不严等密切相关。实践证明,一些干部治理观念落后和治理能力不足,难以担当起扶贫攻坚的重任,难过资金坎、人情关,不断触碰扶贫工作的高压线。对这部分党员干部,我们既要严格进行有过必罚,又要把教育和引导工作做在前面,把预防和普及工作做在前面。

■特殊青年群体须无差别对待

邓希泉在新华网撰文说,今年71,《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正式实施。825日是我国第一个“残疾预防日”。这说明全社会日益聚焦为残疾人提供更好的生活环境、学习环境和工作环境。据媒体报道,近日,东北师范大学视力障碍大学生王宠在入学,校方鉴于学校现有软硬件条件难以保障其在学生宿舍的安全与舒适,主动采用校外租房的方式予以暂时过渡,这不失为当前情境下不得已的一种较妥当的安排。接受高等教育日益成为越来越多当代青年所必经的阶段,越来越多的特殊青年群体也将进入高校求学。在国外一些高校中,已经较好实现了普通大学生与特殊群体大学生无差别相处。我们不仅要在形式上为特殊青年群体创造条件,使他们享有普通青年所享有的相对优质的社会化路径,更要在实质内容上确保他们与普通青年拥有平等、公平、无差别的融入自由及其条件。在关照特殊群体青年时,要防止推诿扯皮、不履行职责


的负面行为。相关机构、组织和单位,要以主动态,积极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要求,为特殊青年群体创造条件,促进他们的社会融入和社会参与。

■“套路贷”要严打更要严防

陈科峰在东方网撰文说,“套路贷”犯罪的快速蔓延,严重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治安秩序,尤其是其中掺杂的暴力、威胁、虚假诉讼等索款手段又极易诱发其他违法犯罪,甚至造成被害人辍学、自杀、卖房抵债等严重后果,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残酷的现实给我们提了一个醒—— 遏止“ 套路贷”,要事后打击,更要事前防范,而且从某种意义上讲,后者重于前者。具体如何落,这恐怕离不开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其一,管理层要努力。金融监管部门、公安部门、教育部门、宣传部门、新闻媒体等要切实负起责任,密切协作,加强相关金融借贷政策及相关知识的普及。其二,各高校、中小学、培训机构等社会主体的管理者要高度重视,针对不同年龄阶段学生的特,加强防骗教育,引导其形成正确消费观,提高其对不法侵害的警惕性。其三,家庭教育要努力。父母家长除加强自身学习,了解“套路贷”的基本套路外,更要主动与学校保持联系,与孩子进行良好的沟通。如此合力而为、持之以恒,才能最大限度地压缩“套路贷”的作乱空间。

编辑/李程(Lcpupu@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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