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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华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切实做好研究生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投入机制》(财教〔2013〕19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20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绝大部分由中央财政承担,其中直博生、硕博连读学生、长学制研究生按博士生身份资助的国家助学金最后0.5年所需资金从学校事业收入提取中支出。
第二章 资助对象
第三条 资助对象是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经学校录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在籍、注册的全日制非定向研究生,其中超出基本修业年限(学制)的全日制非定向研究生除外。
第三章 资助标准和方式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按月足额发放,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15000元/生/年,按照每月1250元标准发放;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6000元/生/年,按照每月500元标准发放。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发放总额按照研究生身份对应的资助标准和学制计算,提前毕业的按照实际在校时间计算。其中,直博生、硕博连读学生、长学制研究生原则上一年级按硕士生身份资助,后四年半按博士生身份资助;期间,如果由博士生身份退回到硕士生身份,按硕士生身份资助。
第六条 每年9月份入学的研究生新生按照当年7月开始计算国家助学金,学籍确定后按月发放,当年发放总额为国家助学金年度标准的一半。3月份入学的博士新生按照当年1月份开始计算,学籍确定后按月发放,当年发放总额为国家助学金年度标准。
第七条 因参军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因疾病等原因办理休学的研究生,在其
保留学籍或休学期间,暂停发放国家助学金,待其复学后重启发放,但不再补发保留学籍或休学期间的国家助学金。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应自觉接受检查和监督。
第九条 由“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计划”项目录取的全日制定向研究生享受国家助学金,参照本办法资助。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资助对象为2019年1月1日(含)后录取的研究生,2018年12月30日前入学的按照原办法实施。
第十一条 本办法从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校长办公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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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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