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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西方犯罪学理论与刑法的关系和启示
作者:房玲
来源:《赤峰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1年第4期
房 玲
(中国政法大学 刑事司法学院,北京 100088)
摘 要:西方犯罪学的理论学说,在犯罪学研究中不仅具有学术沿革的意义,而且还构成了犯罪学的基本框架。西方的理论与经验为我国犯罪学的发展提供了充分的养料和资源,是我国犯罪学进一步发展的前提和起点。我国需要在借鉴西方经验与体察中国现实的基础上发展出一种整合型、应用型及实证型的学术理论与学科体系。
关键词:西方犯罪学;刑法;关系和启示
中图分类号:D9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1)04-0029-02
一、西方犯罪学的兴起及发展
犯罪学起源、发达于欧美国家,西方犯罪学在犯罪学的发展进程中具有极为重要的地位。从发展阶段上看,犯罪学主要可以划分为19世纪末的实证犯罪学研究和当代犯罪学研究。实证犯罪学派的兴起主要是由意大利等欧洲国家的学者所推动,而当代犯罪学研究主要以美国等国家的学者为代表。当代处于显著地位的犯罪社会学、犯罪心理学和犯罪生物学均是发展、成熟于欧美各国,均是美国学者的智慧结晶。所以,西方犯罪学的理论、学说、学派在刑法犯罪学研究中具有学术沿革的历史意义,还构成了刑法犯罪学的基本框架。
新中国成立60多年,中国的刑法犯罪学主要是在改革开放和社会转型的后30年间发展起来的。在这30年间,迫于严峻的犯罪压力,犯罪学获得了新的发展契机,取得了较大的发展。可以说,中国刑法犯罪学的发展与成熟离不开对西方理论、研究方法及发展经验的充分汲取和借鉴,离不开与国际犯罪学界的交流与对接。
二、西方犯罪学的发展经验
鉴于犯罪理论史发展的历程,西方犯罪学最为鲜明的特色在于学派众多、学说林立,而学派众多与学说林立皆源自于西方学者考察犯罪问题视野的广阔发展空间。
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是当代的实证主义法学或法律实证主义法学。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作为哲学的一种理论形式和流派,形成于19世纪上半叶。实证主义法学的出现也是当时英国和法国哲学的发展在法学中的表现。19世纪30年代到60年代,英法两国哲学界和整个科学界及法学界出现了一股实证主义运动。其中边沁和奥斯丁是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鼻祖。
作为一种社会法律现象,犯罪的发生与变化具有极其复杂的社会因素和个人因素,笔者认为要研究犯罪必须采用实证分析的方法。相对于我国犯罪学研究来说,西方学界更多地依赖于实证研究方法研究犯罪问题。一般来说,“犯罪实证研究方式包括个案研究、犯罪统计研究、比较研究、追踪研究等”[1]。
三、西方犯罪学与刑法的关系
在新中国成立60多年尤其是改革开放30年以来,我国应对犯罪的理念在不断更新,制度日趋朝着理性和科学发展,具体措施亦不断人性和文明。可以说,犯罪学研究和犯罪治理实践在过去30年间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一)从刑法学犯罪概念进行分析
从目前刑法学关于犯罪的定义看,其研究的是个体行为违反刑律而产生的犯罪。普遍的刑法学理论认为,犯罪的科学、完整和简约的定义应当是“刑法规定应当受刑罚惩罚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具有一定严重程度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构成的重要特征。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法律事实。
从广义上讲,只要行为人有意识地实施了可能对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构成损害的行为,就应当认为该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但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不一定都是犯罪行为。其中,只有触犯刑律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才是现代刑法意义上的犯罪。在罪刑法定原则支配下,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的基本法律特征。
犯罪是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任何具有行为能力的人实施了任何违法行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法律后果,实施的犯罪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承担受国家刑罚处罚的法律后果。犯罪是刑罚的前提,刑罚是犯罪的法律后果,刑罚反映了国家解决犯罪问题的具体实践。
犯罪的概念应当包含刑罚的要求,我国刑法第十三条明确地将“应受刑罚惩罚”这一特征写进了犯罪定义,表明应受刑法惩罚性是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的一个重要的基本特征。一个行为如果不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则不能认定为犯罪。
(二)从犯罪学犯罪概念进行分析
犯罪学研究的犯罪不仅包括个体行为违反刑律而产生的犯罪形式,也包括国家为了保护一定历史阶段的核心利益,将某种行为规定为犯罪这种形式。后一种形式产生的犯罪,由于是现行刑法所没有规定的,因此不具有刑事违法性的特征。其本质特征是价值否定性。犯罪学研究的犯罪问题实质上是属于价值范畴的。应当说犯罪学诞生之初,是依附于刑法学的,以刑法规范定义的犯罪,作为自己的研究对象,研究其形成原因及其防治对策。但随着犯罪学的发展,人们发现有很多刑法没有规定的行为,但又严重触犯了社会需要,需要纳入犯罪的范畴,而这与刑法罪行法定主义原则相悖。学者们逐步意识到刑法学的犯罪与犯罪学的犯罪有明显的区别。犯罪学并非隶属于刑法学,而是独立的刑事科学分支学科;但犯罪学中犯罪含义的理解一直未获得理论上的突破。犯罪学主流的观点是坚持犯罪学中的犯罪定义不同于刑法中的法定犯罪,犯罪的概念包括犯罪的法律概念和犯罪的社会学概念[2]。笔者也赞同这种主张,这样在坚持犯罪的社会学概念的前提下,就必然得出犯罪学中的犯罪除了包括法定犯罪以外,还包括从社会学意义上的社会越轨行为。
那么,西方犯罪学理论的中国化是严重不足的。犯罪学理论基本上是由外国人创建,并基于欧洲和美国的社会实践产生、发展的。目前,我国犯罪学研究中的相当一部分精力还集中于根据中国国情借鉴西方理论,进而发展出有中国特色的犯罪学理论体系,显然对于国外理论的中国化我们还相差甚远。刑事人类学派的一个历史贡献就是实证研究方法的应用。正如菲利所说:“实证犯罪学和古典犯罪学两者相比,他们各自说的是两种完全不同的语言。”[3]菲利所指的“语言”就是指两个学派采用了不同的研究方法。我国的犯罪学研究既需要理论上的思辨,更需要方法上的创新。实证犯罪学派为刑法犯罪学打开了面向实践的研究路径和指明了研究方向,促使犯罪学的知识领域不断扩大。以犯罪社会学派为代表的当代犯罪学研究最终使犯
罪学的学术资源处于开放状态,并能够联合人文社会各学科的知识结构和研究方法对刑法犯罪学展开研究和探讨。
四、西方犯罪学在中国刑法犯罪学的发展路径
为了走出前述犯罪学的发展困境,我们需要合理地借鉴西方犯罪学理论和发展经验,需要立足于中国国情和犯罪现实状况,加强犯罪学自身的知识积累,反思以往理论和实践工作的不足,推进研究方法的更新。具体来说,需要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研究和分析:
(一)推进西方犯罪学理论的中国化
西方理论与学科发展经验对我国犯罪学尤其是基础理论的研究具有极大的帮助和影响。所以西方理论本身所提供的知识与智慧是值得我们学习的,西方犯罪学的研究历程与发展经验更值得我们重视和借鉴。西方理论需要经过中国化的过程,才能对我国刑法相关研究和工作大有裨益。西方犯罪学的理论与学说本身还要与中国国情相结合,进行适当的中国化。西方犯罪学理论和发展经验的中国化是一个长期渐进的历史过程。
(二)促进有中国特色犯罪学理论的成熟与完善
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犯罪学理论过程中,我们需要着力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第一,重视跨学科研究方法在犯罪学理论研究和学科建设中的应用。犯罪学的发展史是一个方法单一到方法多元、知识储备薄弱到知识储备丰富学科的成熟历程。我们应注重跨学科研究方法在刑法犯罪学中的运用。
第二,将犯罪学理论研究与中国本土的犯罪治理实践相结合,面向犯罪治理实践的需要大力发展犯罪学的应用理论,推动犯罪学理论更好地应用于犯罪治理实践。
第三,提倡、践行实证研究的学术传统,将实证主义研究作为犯罪学理论发展的基石,扩大实证犯罪学对我国刑法研究的影响。
在运用个案研究、犯罪统计研究、比较研究、追踪研究等方法时,需要讲究技巧,这包括需要合理地观察犯罪,需要通过各种灵活多样的形式调查犯罪,需要在收集的资料中进行选择,需要科学地测试选择方法等。
总之,我国刑法犯罪学的发展既需要科学地借鉴西方犯罪学理论与发展经验,尤其是在充分移植和借鉴西方犯罪学理论基础上,立足于中国本土的犯罪情势,运用跨学科研究模式完善刑法犯罪学基础理论、更新刑法犯罪学的知识形态等方面,发展出一种“知行合一”、“践行合一”的刑法犯罪学体系,一种整合型、应用型及实证型的学术理论与学科体系。
参考文献:
〔1〕林山田.犯罪学[M].台北:三民书局,2002.
〔2〕王牧.犯罪学中的犯罪概念//肖剑鸣,皮艺军.罪之鉴:世纪之交中国犯罪学基础理论研究[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0.
〔3〕吴宗宪.西方犯罪学史[M].北京:警官教育出版社,1997.(责任编辑 孙国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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