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贪污贿赂工作办案流程

2022-08-29 03:07:39   文档大全网     [ 字体: ]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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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贪污贿赂工作办案流程

反贪污贿赂工作办案流程 (一)线索受理

1、反贪局受理的案件是贪污贿赂等十二种职务犯罪案件,对于不属本局管辖的有关犯罪的报案、控告、举报、自首,应及时移交有管辖权的主管机关。

2、受理的案件线索由内勤统一管理,登记造册,并分类管理

3、对审批后的线索,内勤要按领导批示分别处理;批交查办的,登记编号后交由主办检察官查办,并严格履行交接登记手续;批示暂存待查和需长期保有管的,登记存入线索库,待时机成熟时查办。

4、案件线索按保密规定严格管理,确保无丢失,毁坏、泄密。 (二)案件初查

5、初查线索需报主管检察长批准,并由初查人填写受理案件登记表、提请初查报告,由主管检察长审批后方可初查。

6、主办检察官收到线索后,要确定重点认真审查,可以进行必要的调查实,不得积压不办。线索审查期限一般为一个月,审查核实后认为不需要初查的,制做不予初查的审查结论报告,写明被举报人的自然情况、举报的具体内容、查明的事项及相关的依据(包括事实材料和法律依据)、不予初查的理由,呈报局长、主管检察长审批。经批准后,停止审查,并将举报信、审查结报告其它相关材料装订成卷交内勤归档。

7、不予初查的结论报告未被领导批准的,主办检察官应继续调查核实,或按规定进行初查,也可更换承办人重新审查。

8、审查核实线索应秘密进行,不得对被举报人采取强强制措施和查扣冻结被举报人财产;不经批准不得接触被举报人。

9、侦查工作中自行发现的案件线索和科室接到的举报线索,按上述规定交内勤履行登记、编号、审批手续,不得擅自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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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主办检察官对案件线索审查核实后,认为需要初查的,由承办人填写《受理案件登记表》《初查登记表》报局长、主管检察长审批,经批准后,开始初查。

11、案件决定受理三日内,承办人到内勤登记受案台帐。

12、初查一般不公开进行,一般不接触被查对象,确需接触的,需经批准,不得对初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不得查封、冻结、扣押被查财产。

13、初查结束后,承办人制做初查结论报告,呈报局长、主管检察长审批,符合立案条件的,进入立案程序;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制作《提请不予立案通知书通知书》,连同证据材料交综合科审查,呈报领导审批,经局务会讨论后,填写《不予立案通知书》,装订装订成卷交内勤归档。

14、不予立案的案件,如果是被害人控告的,应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写明案由和案件来源,决定不立案的原因和法律依据,在十五日内送达控告人,同时告知本院控申部门。对于未构成犯罪而决定不立案,但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被举报人,应当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15、初查结论报告未被领导批准的,主办检察官重新确定初查重点,继续初查,也可更换主办检察官初查。

(三)立案

16、线索经初查后,符合立案条件的,主办检察官制作《立案决定书》,制作《侦查计划》,经领导批准后进入侦查程序。

17、对于立案侦查的案件,应当对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采取强制措施必须报请主管检察长批准。

18、对人大代表立案的,应按《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35条的规定,向人大报告或报请。

19、使用及变更强制措施必须履行呈报和审批手续,相关文书由内勤统一编号,并严格按规定执行。对需要逮捕的,应将《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连同证据材料交报领导审批后,送交审查逮捕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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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对人大代表采取拘留和逮捕等强制措施时,在按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79条、第93条的规定,向人大报告或报请,不得迟报、不报。

21、对于立案侦查的案件,除重大案件外,侦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22、侦查期间的其它法律程序参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四)侦查终结

23、侦查工作结束后,符合侦查终结条件的,主办检察官制作《侦查终结报告》,对符合起诉条件的,主办检察官同时制作《起诉意见书》,对符合不起诉条件的,制作《不起诉意见书》、符合撤销案件条件的,制作《撤销案件意见书》呈报领导审批,经领导批准后正式形成法律文书。

24、移送审查起诉、移送审查不诉和撤销案件决定作出后,主办检察官按照要求将案件材料装订成卷,移送审查部门或交风勤归档。

25、案件侦查终结后,局内要按照《案件综合考评制度要求,进行一案总结,并作综合评价,填写《案件质量考评表》。主办检察官及时装订检察副卷,交内勤统一归档。

26、内勤负责法律文书及案件卷宗质量的审查,主办检察官在各诉讼环节形成的法律文书(包括提请立案报告、立案决定书、侦查终结报告、起诉意见书、不起诉意见书、撤销决定书),一般案件要在三日内、大要案在两日内报内勤备案。

27、办案中的罚没及扣押款物由内勤统一登记、保管和上交,其他人不准私自留存和自行上交。

28、其他程序规定、标准和要求,按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省院《侦查案件质量管理办法》、市院反贪局《业务程序标准》执行;赃款赃物管理按高检院《人民检察辽扣押、冻结款物管理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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