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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办案小结范本5篇
谢**家族企业非法集资案件,在安阳市具有重大阻碍。王*(谢**的姐夫,思麒汽车酒店公司的要紧治理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属于其中一个案件。因此,接手办理此案,感到有必然压力,办案进程中专门审慎、细心。
一、关于实体问题的处置
本案中,思麒酒店确实是以酒店名义吸收公众存款,由酒店工作人员以酒店名义出具手续,吸收的钱款都归股东支配,要紧用于酒店经营、其他生产经营活动,而不是王*个人支配。这些因素,都是认定本案组成单位犯法而不是自然人犯法的有力因素。但是,检察机关起诉却以自然人犯法起诉,法院裁决支持。
关于“公众”乃至于“公众存款”的范围、数额是本案重要问题。本案中,在思麒汽车酒店集资的人不只是社会一般成员,还包括被告人的弟弟、酒店员工的近亲属,等等。这些人难以被一样人明白得为“公众”,他们交付集资,全然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众存款”。但是,在法庭开庭审理进程中,公诉人竟然面向被告人进行教诲“即便你的父亲向你的公司存款也是为了获取高额利息因此你公司吸收他们的存款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而展现了较为独特的逻辑! 以上问题及其处置再次有力证明了如此的论断:司法机关老是偏向于寻觅成立犯法、成立重罪、嫌疑人/被告人承担较重刑事责任的证据材料,关于证据材料老是做出无益于被告人的认定结论,老是成心或无心地轻忽或贬低可能说明被告人责任较轻的证据。这是长期工作
进程中慢慢形成的适应,扭转那个适应性思维,绝非一朝一夕之事!这注定是一个漫长的、让公民蒙受折磨的进程!罪刑法定原那么的实现,关于律师和刑事嫌疑人、被告人而言,只是一个梦。那个梦,尚未被描述为“中国梦”的一个部份! 二、程序问题
在中国学者的传统思维里,程序老是从属于实体,为实体正义实现的一个工具。十几年前,这种观念开始扭转,程序被以为有独立于实体正义的独立的价值。能够说,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保障。 但是,本案的办理进程中,显现了让我瞠目结舌的一件事。案件于20XX年12月26日在某基层法院开庭审理,看不出有什么再次开庭审理的必要。20XX年1月下旬(距离春节较近了),我打询问办案法官“是不是已经确信裁决”时却被告知已经进行的开庭审理工作“不算了”!!
公安的侦查只是查明案情,审查起诉时期只是关于已有证据材料进行审查,两个时期颇具行政特色,是不是继续进入下一时期(环节)能够在专门大程度上由权利部门单独决定。而开庭审理是整个诉讼进程最为严肃的环节。在那个环节,法官居中主持调查,听取控辩两边展现证据材料并进行质证,就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展开辩论进行充分说理,法官也是发挥主导作用而不是能够不听取两边意见自由定夺。如此严肃的法庭审理工作,竟然在辩护人和被告人能够期待裁决的机会因为莫明其妙的缘故“不算”了。司法机关关于严肃、严谨、有法律加以规定的审判工作,竟然如儿童游玩一样轻易说“不算了”!法院
关于已经进行的审判工作轻易否定,是不是法院权威难以树立的缘故之一呢?
“不算了”以后,案件退回某基层检察院移送安阳市检察院与谢**并案起诉到中级法院。中级法院20XX年6月4日开庭,辩护律师9月29日领取裁决书,9月30日上午将上诉状交中级法院………20XX年6月3日,从安阳市中级法院领取省高级法院驳回上诉的二审裁定,发觉裁定书上注明的日期是20XX年4月23日!
在哪里能够找到程序正义?只是陈瑞华教授的书上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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