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案例练习题

2022-07-07 08:11:48   文档大全网     [ 字体: ]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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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A公司将新办公大楼工程发包给B公司,双方约定:工程款为2000万元,工期为1年,工程完工后结清全部工程款。合同签订后,B公司雇请工人甲、乙等百余人开始施工。工程期完工,B公司将新大楼交给A公司使用,但是B公司尚欠工人甲、乙等工资合计56万元。甲、乙等人多次向B公司催要无果,于是向法院起诉B公司,要求给付所欠公司。法院判B公司败诉,但是爱判决执行过程中,B公司的所有员工,包括其法定代表人均不见踪影。在查找B公司财产的过程中,甲、乙等人发现,A公司尚欠B公司工程180万元未付。A公司称,之所以未付清工程款,是因为新大楼的工程质量存在问题。A公司同时称,工程完工后双方只进行过一次结算,此后一年多,B公司一直未向其主张过这笔工程款。甲、乙等人就B公司所欠的工程款向法院起诉了A公司。 问:

1、甲、乙等人起诉A公司的依据是什么?

2、甲、乙等人提起诉讼时,应当以谁的名义提起、

3、甲、乙等人在诉讼中提出,要求A公司支付其所欠B公司的全部180万元工程落款。这种要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为什么?

案例二

199861日,杨某承包了养殖场的17号虾池28亩,承包期为2000415日。 19991223日,养殖场向杨某发出了一份通知,内容为:“你原承包的28亩的虾池于2000414日到期。根据新一轮承包方案的规定,虾池的承包价格比原承包价格每亩怎增加70元。金额计算至2002131日,此次你应交纳的承包金额为人民币31327元。请您在收到本通知后,19991231日下午6点半前到养殖场办公楼如数交清承包金,否则视为自动放弃承包。于是20003457月到期的虾池,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给予九折优惠。如未在规定期限内交清,则取消优惠,且必须在承包期满前一个月交清。否则视为自动放弃承包。

根绝该通知,养殖场确认杨某最后的缴款期应当为2000315日前。

杨某收到该通知后没有提出异议。200032日,养殖场通过公示招标的方式,将杨某承包的17号虾池重新发包给了邱某。当天,杨某在得知养殖场将其承包的17号虾池进行公开招标后,立即赶去交纳承包金,由于17号虾池已经被发包,故养殖场不让杨某交纳。

杨某于是向法院起诉。称:其余200032日前往养殖场交费时,养殖场已经将虾池另行发包。杨某请求法院判令养殖场履行要约并赔偿其在收到通知后对虾池新投资经济损害10万元。

养殖场辩称:杨某对其新一轮承包的要约未作出承诺,新承包合同未成立,其有权另行发包。养殖场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问:法院应当如何裁判?为什么?

案例三

20031月,王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购买商品方的协议书,并约定当年的510日商定是否签订正式合同协议书中的附件详细规定了房屋面积、销售单价、总价款等内容,协议书中还约定,双方共同认可的附件作为签订正式合同的标准文件,如因某房地产公司的原因导致退房,某房地产公司须在退房时按王某从交款日起算实际已交付金额的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如因王某的原因不能签订合同则不支付违约金。随后,王某以支票形式支付定金19万元。同年510日,该公司未将该商品房卖给王某,王某要求某房产公司还款,某房产公司拒绝退款。王某于是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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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称:其在准备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正式合同时,某房地产公司已经将房屋出售。某请求法院判决某房地产公司双倍返还已付定金38万元,并支付利息1.4万元 某房地产公司称:协议书仅为意向性文件,王某要求双倍返还没有依据。 问:法院如何裁判?为什么?

合同中对该部分押金明确约定为定金或对违约责任的约定实质是适用了定金罚则,该押金应认定为订约定金。否则,不宜认定为定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8条之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需要注意的事,定金数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金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以定金计算。

案例四

20052月,许某向蒋某借款10万元,并出具了欠条。同时,由于许某尚欠贺某借款未还,就同意将其所有的座落于嘉善县魏塘镇的房屋一套转让给贺某,部分房款用于归还将某、某的的借款。

蒋某担心贺某将住房出售后所得的款项归还自己的借款后将余款归还许某,故要求贺某出具借条。

贺某考虑到自己已与许某夫妇签订买卖房产协议书,且已交至房产交易所进行登记,便20054月向蒋某出具借条一份,写明今借到蒋某人民币10万元,待住房出售后归还。以作为房产变卖以后一定归还许某借款的保证。

但是,由于许某的债务纠纷被法院于同月查封拍卖。 蒋某便于20061月诉至嘉善县人民法院,要求贺某立即归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4000元。

法院结合各种证据内容综合分析认为,原、被告之间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蒋某后又诉至嘉善县法院,以许某欠原告的债务已全部转让给贺某为由,要求贺某立即向原告清偿10万元的债务。

被告则认为:债务转让并没成立。即使被告是债务的代为清偿行为,也是附条件的清偿行为,所附条件并未成就,故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问:法院如何处理?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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