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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霍布斯和洛克的社会契约论
十七世纪英国极其重要的政治家和思想家中,霍布斯和洛克的社会契约学说是不容忽视的,并且对后来西方政治思想起到了很大的启迪和影响。托马斯·霍布斯是17世纪英国的唯物主义哲学家和政治思想家,西方近代政治学理论的系统阐发者,他最早比较全面的阐述了自然状态、自然权利,人性论,自然法和社会契约论等,将现代过观念明确的阐述出来。奠定了现代国家学说的基本模式。因此他可以说是政治思想的“现代人之父”。而洛克也推进了17世纪欧洲的,尤其是英国革命时期的新兴资产阶级政治思想的发展,创立了第一个具有代表性的资产阶级社会国家学说体系,他提出的“天赋人权”、“理性”、“自由”、“分权”等基本原则,被西方自由主义所接受和推崇,因此他被誉为西方“自由主义之父”。 霍布斯和洛克的政治思想,尤其是在社会契约说方面有很多的相似之处,但是他们也有很多不同的地方,接下来我将对此就我所了解的做一些阐述。 他们的相同之处:
首先,他们都承认人们在进入社会生活之前都处于一种自然状态。在这种自然状态下,人们享有自由和自然权利,也由于理性,人们都受自然法的约束和规范。同时自由而相等的自然权利,使人们在自然状态下是相互平等的,人们拥有同样的自然维护自己的生命安全和财产。为了克服自然状态的种种缺陷,人们理性的,自愿的达成社会契约,建立国家,以希望建立一种长期的稳定的和平的生存环境,并且能够更好的维护他们的基本权利。
其次,他们都强调国家的产生是以平等为前提的。只有在人人平等自由,拥有自然权利的情况下,人们能够对自己的行为做出理性的决定和选择时,人们才有可能自愿的理性的达成共识,交出自己的自然权利,建立一种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被大家承认的社会契约。就如霍布斯强调的,“如果人生而不平等,那也由于人们认为自己平等,除了在平等的条件下不愿意进入和平状态,因而同样必需承认这种不平等”
再者,他们都强调法律的重要性。霍布斯认为“没有法律就没有权利”,这里的法律就是自然法,而权利就是人们的自然权利。霍布斯认为在没有自然法的条件下,人们又哪里来的权利可以以契约为交易呢?正是由于他们每个人都有一些天赋的自然权利,他们才可能放弃这些权利完成契约的要求。而洛克则提出没有法律就没有自由, “自由意味着不受他们的束缚和暴力,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不可能有自由”,“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可以看出,他们都强调自然权利和自由都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才产生并且长期有效,因此,人们必须要遵守法律。 最后,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国家的义务。霍布斯在列举国家的义务时提到主权者要担负起保卫人民的安全,私有财产权。洛克则在《政府论》中更加明确的提出政府的目的是保护人们的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为人们的公共福利服务。
此外,霍布斯和洛克的社会契约学说中也有很大的不同点:
第一, 从自然状态的描述上看,霍布斯认为人们在自然状态下虽然拥有自由,但是人的本性是自私的,人们常常会因为个人的利益而侵犯了他人同样享有此种利益的权利,竞争,猜疑和荣誉感引起了人们的纷争,“人对人就像狼一样”,自然状态是一种“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混乱不堪。而洛克眼中的自然状态则是“一个和平,善意,互助和保全的状态”人们都拥有造物主的自然法所给于的平等的自由的权利,也同样遵守自然法的规定,在自然法的规范下实现和平和公平。人们之间也可能因为利益的问题产生冲突,但是在自然法的规范下,人们通过对自然法理性的认识,相互之间达成共识,从而化解矛盾。
第二, 也正是这种自然状态的不同,使他们的国家的起源的原因略有不同。霍布斯认为人们只有自然状态和专制国家两种选择。由于在自然状态下充满了战争,人们的生存很难得到保障,他们宁愿选择放弃自己的自然权利,在一种专制的统治下生活,虽然在这种统治
之下人们也有没有自然权利和自由的痛苦,可是相对于混乱的战争,这是更加可取的生存方式,而且人们也只能从这两者中选其一。洛克则强调由于人们在行使自然权利的时候,尤其是行使惩罚罪犯的权利的时候,很难克服人性中感性因素,从而不能做到公正,所以他们需要一个公正的机关或个人对他们的纠纷做出公正的判决,并能够纠正社会中一些法律的扭曲,并且他们也需要集中保卫权来保护他们生命和财产的安全,在这种目的下,人们结成一种社会契约,建立国家。
第三, 由国家起源的不同之处,我们又可以看到他们观念中的另外一个不同之处,这就是公民上交自然权利的问题。在霍布斯的理论中,在建立国家,达成社会契约的时候,人们上交了他们所有的自然权利,因此他们一旦加入了国家,承认了这种社会契约,就意味着他们同时也放弃了他们的自然权利,在国家的绝对权力的严格统治下生活,不论主权者的决定是否正确,他们都必须无条件的服从,不能有异议。在洛克的社会契约学说中,在成立政府的时候,人们只是交出了一部分的权利,他们还保留着生命权,财产权和自由权等不可转让的权利,他们只是授予政府保卫公民安全,公正惩罚罪犯等为社会的和平,公民的安全和公共福利服务的权利。在国家的统治下,他们依然享有基本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权利。 第四, 由于霍布斯和洛克在自然权利上交的认识上不同,在主权者的权利范围上,他们的观点也是不同的。霍布斯认为主权者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国家的权利是人们放弃的自然权利的总和,因此它是绝对的,至高无上的,不受拘束的,并且建立国家的契约只是人们相互之间的契约,主权者只是契约的监督者和证人,并不在契约的约束范围之内,因此主权者不受社会契约的制约,也不存在是否遵守契约一说了,而且没有主权者同意,契约一旦签订就不能重新签订。此外人们也不能抱怨主权者的任何行为,因为是他们自己签订了七月,将自己的权力交给了统治者。与霍布斯不同,洛克认为统治者也是参加订立契约的一方。当人们同意将自己部分的自然权利交给统治者,统治者在接受这些权力的时候也就承认了契约,使契约具有法律效力,并且作为参与契约成立的一份子他也要受到契约的约束。如果统治者不能履行契约,不能保障大家的权益的时候,人们有权反对他,提出异议,甚至推翻他,另立新的统治者来维护他们的公共权利。因此可以看出洛克赋予了人民革命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综上所述,霍布斯和洛克在社会契约学说上虽然有很多的相似之处,但是他们也有不同的地方,他们认识的不同使霍布斯更倾向于集权主义和绝对主义,而洛克则倾向于自由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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