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密文件、资料管理办法

2023-04-25 01:05:11   文档大全网     [ 字体: ]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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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密文件、资料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资委保密工作要求及集团公司保密工作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公司涉密文件、资料的收发、传阅、清退、归档、销毁、保密等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涉密文件、资料系指通过机要渠道接收的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文件,国资委等国家部委带密级的文件、信息、内部刊物等涉密载体。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及子公司。

第二章 涉密文件、资料处理程序

第四条 签收。公司机要员负责涉密文件、资料的接收、清点与核实。涉密文件、资料应由机要员拆封,其他人员不得随意拆封。

公司领导和部门人员外出参会带回的涉密文件、资料应及时交综合管理部机要员登记、管理

第五条 登记。收到的涉密文件、资料由机要员按不同类别和密级,分类登记、编号。涉密文件、资料要专册登记,制作涉密文件、资料电子目录要在专用电脑上进行。

第六条 批办。综合管理部机要员收到涉密文件、资料后,应及时送综合管理部负责人提出拟办意见,呈分管领导批示。

根据批办意见,综合管理部机要员将涉密文件、资料送交有关领导传阅、阅办或分送公司有关部门承办;传阅、分送、回收文件应做好登记,并随时掌握涉密文件、资料的去向。传阅涉密文件、资料要由综合管理部机要员直送,不得横传。

第七条 承办。需要公司有关部门承办的涉密文件、资料有关部门或子公司要指定专门承办人,在专门处理涉密文件、资料计算机打印机上处理。承办过程中要严格控制接触范围,防止丢失、泄密事件发生。涉密文件、资料办理完毕,承办人要在文件处理单上简要注明办理结果、日期并签名,及时交综合管理部机要员归档。因工作需要,需暂时保留备用涉密文件、资料的,保留期限不得超过1个月。

第八条 催办。交由公司有关部门或子公司办理的涉密文件、资料综合管理部机要员要定期跟踪,进行督促检查,做好催办记录,并将办理情况向部门(单位)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反馈。

第九条 归档。涉密文件、资料应按分类和序号归档,应放入保密专柜中保存,严防发生失窃、失密和损毁事件。

第十条 清退。接到上级涉密文件、资料清退通知后,按规定的清退范围、时间和要求填写清退表,要清退的涉密文件、资料经综合管理部负责人查对复核无误后,按时送达清退指定部门。

第十一条 销毁。失去存档价值,或超过保密时限的涉密文件、资料应按保密工作制度规定,由集团公司统一销毁。送交集团公司前应对销毁的涉密文件、资料进行登记,以备查考。

第十二条 移交。涉密人员调动工作,应将所管理的涉密文件、资料清点、移交清楚;移交手续应由综合管理部负责人鉴证。




第三章 涉密文件、资料阅办规定

第十三条 严格按照领导签批的阅办范围办理涉密文件、资料不得自行扩大阅读范围或交无关人员阅读。

第十四条 阅办涉密文件、资料应在保密办公室进行,不准私自带回家中或在公共场所和其他不利保密的地方阅办。不准积压、延误或长期私存。绝密文件应即送即阅、即退。

第十五条 传阅借阅涉密文件、资料要严格履行批准、登记、签字手续,当面清点清楚,收交时要详细检查。阅办过程中要妥善保管,用后尽快归还,缩短滞留时间。借阅涉密文件、资料要经综合管理部负责人批准;涉密文件、资料不许外传外借。

第十六条 “绝密”级文件、资料一律不得摘抄、复印、转发。 第十七条 工作需要必须转发、复印“机密”“秘密”级文件、资料,须经有关领导批准,并征求发文单位意见,严格履行审批和保管手续。经批准转发、复印“机密”“秘密”级文件、资料,要注明份数、日期,并以原件标注的密级管理,按规定收发、立卷、归档、清退、销毁。

第十八条 复印涉密文件、资料必须在指定复印机上进行,严禁到社会营业性的非定点复印场所复印。

第十九条 外出工作和出境期间,严禁携带涉密文件、资料和有涉密内容的笔记本,工作需要必须携带,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条 报告讲话时凡涉及秘密的内容,应严格掌握范围和分寸,并明确提出不准记录、不准扩散等要求。

第二十一条 各级领导要增强保密意识,提高涉密文件、资料的传递时效,及时阅办、及时交还所阅办的文件,严防发生丢失、失密等泄密事件。

第二十二条 公司员工都应以身作则,模范遵守文件管理规定。对违反规定造成涉密文件、资料丢失、失密等事件的责任人,将按公司保密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给予惩处。

第四章 泄密报告

第二十三条 发现泄密事件,当事人应及时写出详细书面报告研究具体补救措施,向上级保密机关报告

第二十四条 故意隐匿不报或延误时间,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以致影响正常查处工作或扩大泄密范围和影响的,根据情况严肃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五章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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