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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溶液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加强中心化验室药品、试剂、标准溶液在采购、制备、发放、使用、回收、处理等过程的监督管理,从而保障检验结果的准确性,根据部室规范化管理要求,特制订本制度。 2 范围
适用于中心化验室所有药品、试剂、标准溶液的监督管理。 3 要求 3.1 采购
3.1.1 标准室岗位人员应建立药品盘存台账,详细记录药品的用量及存量,并在每月3日前对上月药品的使用量及本月的剩余量进行盘存。
3.1.2 根据药品的盘存情况,标准室人员应提前两周向车间申报药品采购计划。
3.1.3 对于新进的药品,每次在使用前标准室都必须做空白试验,空白试验明确后方可使用。目前,需要进行空白试验的药品有:无水乙酸钠、无水碳酸钠、邻苯二甲酸氢钾、重铬酸钾、氧化锌、氯化钠。 3.1.4 标准溶液岗位应对所有药品、试剂进行分类存放、集中管理。对于剧毒、剧爆、强酸强碱等危险化学品须放在专用的药品柜内单独保存、设置双人双锁,所有存放药品的铁橱上都应贴好标签、标清类别。 3.2 制备
3.2.1 所有的检验用药品、试剂、标准溶液都必须由标准溶液岗位的技师以上持证专业人员配制。 3.2.2 对于各类检验用药品、试剂、标准溶液配制应严格按着相关标准(GB/T 601-2002、GB/T 603-2002、SH/T 0079-1991)的要求完成,且所有药品、试剂、标准溶液必须贴好专用标签,并标明药品名称、浓度、配制日期和使用有效期(根据标准中的要求,其他无特殊说明者,一般为两个月)。
3.2.3 所有药品、试剂、标准溶液在制备时计量器具必须在检定有效期之内。药品配制操作室必须通风良好、有毒有害药品必须在通风橱内进行配制,同时要配戴好专用手套、防毒面具等相应劳动防护用品。 3.2.4 所有药品、试剂、标准溶液在制备好后,不需留样。但标准溶液岗位人员在标定标准滴定溶液时,严格执行“四平行八对照”操作,两人互相验证,争取做到“标准中的标准”。若对标定的浓度存有异议或出现其他问题,则及时通知技术员协调配合加以解决。如仍不能得到解决,就及时上报车间,以便采取外出校准等办法。
3.2.5 标准溶液岗位人员应建立药品配置台帐,严格记录药品、试剂、标准溶液的配置与发放情况。 3.3 发放及使用
3.3.1 各岗位根据试剂、标准溶液的使用情况,及时通过BPM系统提报配制申请,提报申请时应明确填写所需试剂、标准溶液的名称、浓度、需求量及需求时间,提报人对信息提报的准确性负责。
3.3.2 标准溶液岗位人员接到配制申请后,应按照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试剂、标准溶液配制完成,并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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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岗位人员及时领取。
3.3.3 对于剧毒、剧爆、强酸强碱等危险化学品,标准溶液岗位人员在使用或发放时,必须严格实行登记制度并做好记录。同时,危险化学品严禁外借,确需外借时,应进行逐级审批。
3.3.4 各检验岗位要按正确的要求使用和保管好本岗位的药品、试剂和标准溶液,做到标签清晰不脱落,药品避光保存。 3.4 回收与处理
3.4.1 所有试剂、标准溶液应尽量做到在有效期内用完,防止超期现象。如发现超期情况,标准溶液岗位与使用岗位应共同找出原因,防止再次发生超期情况。
3.4.2 对于在有效期内未用完的试剂或标准溶液,岗位人员应根据剩余量确定处理方式,剩余量较多时,可通过重新标定后继续使用,较少时,可选择回收处理或者进行无害排放。
3.4.3 对于因药品本身或试验方法改变等原因造成的化学试剂、药品、标准滴定溶液的过期现象,属于是原购进试剂或无法稀释到达标排放要求的自配溶液、试剂的,则先集中存放于一安全避光房间,然后请安监部或药品厂家协助回收处理;能稀释到达标排放要求的自配溶液(包括已产生物理或化学变化的标准滴定溶液)、试剂,则通过高倍稀释的办法,进行无害排放。 4 检查与考核 4.1. 检查方式
4.1.1 以上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车间主任每月检查一次。
4.1.2 车间主任可通过现场询问、查看记录等形式检查制度的落实情况,并详细记录检查出的问题、所在岗位、时间等内容。
4.1.3 对于化学试剂、标准滴定溶液的配制、标定的准确性,车间主任应在每季度第一个月10号前组织技术员或抽检人员复标重复性。 4.2 考核标准
4.2.1 对于检查出的不符合制度要求的问题,每项扣1分,罚款100元。
4.2.2 复标重复性时,如果其结果超出误差范围,则按照扣2分,罚款200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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