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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通用名称命名原则
药品通用名称:药品标准中收载的药品名称。通用名称是药品的法定名称。在我国,药品的通用名称,是根据国际通用药品名称、卫生部药典委员会《新药审批办法》的规定命名的。药品使用通用名称,即同一处方或同一品种的药品使用相同的名称,有利于国家对药品的监督治理,有利于医生选用药品,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也有利于制药企业之间展开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八条规定,药品通用名称不得作为商标注册;根据《药品广告审查标准》第十二条规定,通用名称是药品广告中必须进行宣传的内容。 药品通用名称命名原则
1. 本命名原则中的“药品”一词包括中药、化学药品、生物药品、放射性药品以及诊断药品等。
2. 按本命名原则制订的药品名称为中国药品通用名称( China Approved Drug Names 简称: CADN )。 CADN 由药典委员会负责组织制定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3. 药品名称应科学、明确、简短;词干己确定的译名应尽量采用,使同类药品能体现系统性。
4. 药品的命名应避免采用可能给患者以暗示的有关药理学、解剖学、生理学、病理学或治疗学的药品名称,并不得用代号命名。中药和生物药品中无 INN 命名的酌情处理。
5. 药品的英文名应尽量采用世界卫生组织编订的国际非专利药名( International Nonproprietary Names for Pharmaceutica1 Substances ,简称 INN ); INN 没有的,可采用其他合适的英文名称。
6. 对于沿用已久的药名,如必须改动,可列出其曾用名作为过渡。 7. 药名后附注的类别,是根据主要药理作用或药物的作用机理或学科划分的,或者直接从 INN 划分的类别翻译的,仅供参考。
8. 药品通用名不采用药品的商品名(包括外文名和中文名)。药品的通用名(包括 INN )及其专用词干的英文及中文译名也均不得做为商品名或用以组成商品名,用于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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