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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资金贷款总额度确定方法
流动资金贷款总额度应基于建设银行愿意承担的借款人风险限额、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所需营运资金与现有流动资金贷款的差额,并充分考虑借款人所属行业、经营规模、发展阶段、谈判地位等影响因素综合确定。经办机构应按以下步骤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贷款总额度:
一、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 (一)测算公式
营运资金需求=上年度销售收入×(1-上年度销售利润率)×(1+预计销售收入年增长率)/营运资金周转次数 其中:
营运资金周转次数=360/(存货周转天数+应收账款周转天数-应付账款周转天数+预付账款周转天数-预收账款周转天数) 周转天数=360/周转次数
应收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收入/平均应收账款余额 预收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收入/平均预收账款余额 存货周转次数=销售成本/平均存货余额 预付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成本/平均预付账款余额 应付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成本/平均应付账款余额 (二)关键指标及参数说明
1.存货、应收账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预付账款一般应基于借款人所能提供的最新年度报表,因非常规因素导致借款人财务数据不能反映其实际生产经营情况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
2.为确保借款人在波动的经营环境中保持适度流动性,周转天数计算时可根据行业特点考虑一定的保险系数,一般不应超过1.5。
3.预计销售收入年增长率一般应根据过去三年的平均增长率估算。有充分证据证明(例如已有订单和明确意向订单)借款人存在超常发展需求的,可按实际需求估算其销售收入年增长率。 (三)特殊处理
1.对于经营时间不足一年、没有可供测算财务报表的借款人,或有充足证据证明按上述方法测算不符合借款人生产经营特点的,可按分项详细估算法、扩大指标法或其他合理方法测算其营运资金需求。
2.借款人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金额较大的,其合理部分应计入增加/减少营运资金占用。
3.对季节性生产借款人,可按每年的连续生产时段作为计算周期估算营运资金需求(此时贷款期限应根据回款周期合理确定)。 二、测算借款人实际需要的流动资金贷款量 (一)计算公式
借款人实际需要的流动资金贷款量=营运资金量-借款人自有资金-现有流动资金贷款-其他渠道提供的营运资金 (二)各项目说明
1.借款人自有资金:指借款人的长期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在支持借款人长期资产之后剩余的、可用于支持营运资金的部分,即:借款人自有资金=非流动负债+所有者权益-非流动资产。
2.现有流动资金贷款:指借款人已经发生的流动资金贷款。原贷款银行为建设银行、或流动资金贷款类额度项下贷款用于置换/归还他行流动资金贷款的,可不扣除;借款人短期贷款中来源于有追索权票据贴现的部分,可不扣除。
3.其他渠道提供的营运资金:借款人发行的除贷款外的其他短期融资工具,如短期融资券等。
三、确定流动资金贷款总额度
在建设银行愿意承担的借款人风险限额内,根据测算所得“借款人实际需要的流动资金贷款量”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贷款总额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例外处理: (一)借款人有预付多期租金(经营租赁项下)等大额支出事项,可在交易真实性的基础上,确保有效控制用途和回款情况下,根据实际交易需求确定流动资金总额度。 (二)对于不能提供可靠财务报表的小企业融资,可经过现场调查和财务报表还原后测算,也可在有充足可靠的押品等风险缓释措施、确保有效控制用途和回款的情况下,根据实际交易需求确定流动资金总额度。
(三)对事业单位、非银行业金融机构等特殊借款人,其财务报表中没有存货、应收账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预付账款等相关数据项的,可使用其报表中的类似数据项测算,没有类似数据项的,可根据实际交易需求确定流动资金贷款总额度。
(四)对于因涉及国家机密等特殊政策原因确实无法提供财务报表的事业单位,可在同级财政部门或者上级财务主管部门批准的前提下,在明确还款来源的基础上确定流动资金贷款总额度。
(五)其他合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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