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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文件
关于印发 《2006年全区职称改革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内人发 [2006] 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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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市人事(人事劳动)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事处,各直属企事业单位人事部门: 现将《2006年全区职称改革工作安排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及早部署,确保2006年职称工作顺利进行。
2006年3月21日
2006年全区职称改革工作安排意见
为大力实施人才强区战略,建立健全科学的社会化人才评价机制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充分施展才能的选拔任用机制,认真严肃地做好职称改革工作,根据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现将2006年全区职称改革 工作安排如下: 一、评审范围及条件
1、 评审范围、评审程序按《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的通知》 (内人发[2004] 46号)、《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试行办法〉 的通知》 (内人发[2005] 32号)办理 。
2、 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使用,按《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职 称外语考试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暂行规定〉的通知》 (内人发[2004] 47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关于修订〈内蒙古自治区职称外语考试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暂行规定〉的通知》 (内人办发[2006] 25号 )要求办理 。
3、继续执行1993 年以来颁发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新修订的专业评审条件执行修订后的评 审条件。
4、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不受学历、资历、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等条件的限制,申报参加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
(1) 经国务院批准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
(2) 经国家或自治区政府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3) 受到自治区表彰的深入工农牧业生产第一线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 (只在评审副高级及以下 专业技术资格时破格)。
(4) 科技成果国家级二等奖及以上获得者或省级一等奖获得者。 (5) 在旗县及以下地区工作,获盟市科技成果一等奖、自治区行业一等奖各一项以上的获得者。
5、取得中级资格后具备符合要求的学历,且取得以下突出业绩之一者,可不受资格取得年限限制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1) 科技成果国家级奖或省部级二等奖获得者。
(2) 作为企业骨干为企业引进新技术、研制新产品,填补自治区空白获得省部级以上优质产品奖,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者 (经济效益必须有当地财政、税务部门的证明)。 (3) 在大企业内获得三项以上成果奖,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者。
6、在旗县及以下地区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时 ,提供的论文是否发表不再作为硬性要求,注重共实际工作经历和业绩。
7、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和自治区“新世纪321人才工程” 一、二层次人选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时,不受任职资格年限的限制,注重其实际工作经历和业绩。
8、博士学位获得者可直接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时对学位获得时间不作要求。
9、各盟市及区直各部门因工作需要引进的人才可不受条件限制,直接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但要有专项报告 。 10、党政机关调入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两年之内第一次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可不受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限制,但必须符合其它评审条件 。 二、 继续教育要求
2006年参加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需在近三年完成规定内容的学习,且总学时达到 120学时;参加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需在近三年完成规定内容的学习,且总学时达到96学时。 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时,不要求继续教育学时。男满55 周岁、女满50周岁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时,只要求完成近一年的学习,学时数达到规定学时的三 分之一即可。从机关调入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自调入的下一年起要求完成年度继续教育学时。
参评人员需到各级人事部门办理继续教育审验手续,经审验后领取继续教育完成情况审验卡,方可参加评审。 三、 申报
1、各盟市、区直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内人发 [2004]46号)、《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试行办法〉的通知》(内人发[2005]32号)要求,认真审查申报人员的申报条件是否符合规定,坚决杜绝接收不符合条件的材料。
2、根据 2006年全国人事厅局长会议精神,2006年起中小学系列高级资格申报实行结构比例控制,控制比例由各盟市自定。中小学系列高级资格评审工作,在自治区人事厅的指导和监督下,设立东、中、西部三个中小学高级资格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2006年东部中小学高级资格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内蒙古森工集团,中部中小学高级资格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鄂尔多斯市人事局,西部中小学高级资格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巴彦淖尔市人事局。评审结束后由自治区人事厅统一核准并发放资格证书。
3、申报人员学历、资历和业绩成果计算时间截止到申报截止月 。
4、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花名册和附件一律使用A4纸,送审表一律使用A3纸。附件要装订成册,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不予接收。
5、材料申报前要在本地区 (单位)初评、公示,并附初评、公示情况 。
6、各盟市、区直各部门申报材料时,要求有总体情况的专项报告,也括专业分类、人数、初评、公示等情况以及统计表格 (见附件)。 四 、进度要求
1、2006年4月30日前,各地区、各部门要完成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材料的公示、接收、审核和报送等申报工作 。
2、各高评委员会办事机构要在2006年7月20日前完成评审工作 。 五、 其它
1、各盟市、各部门要按照自治区人事厅《关于转发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的通知 》 (内人办发[2005] 150号) 要求,做好本年度各类考试的指导与监督工作 。 2、从2006年起,自治区范围内不再开展日语、法语专业翻译、助理翻译和通讯专业中、初级资格评审工作,从事以上专业的人员必须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资格考试取得相应资格。 3、各地区、各评审机构要严格执行自治区批准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收费标准,任何单位和机构不得 另行加收费用。
4、各用人单位、各盟市和各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在接收审查专业技术人员的申报材料时,要严肃认真、责任到人,杜绝弄虚作假现象的发生,一经发现弄虚作假者三年内不得申报自治区各类资格评审,并向全区通报批评。
5、从2006年起,自治区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结果,将通过内蒙古人事人才网(www.nmgst.com ) 公示,为期2周。
6、在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考试中不享受旗县待遇的旗县区范围统一规定为 : 各盟市的县级市以及下列地区不享受旗县待遇: 呼和浩特市: 新城区、玉泉区、回民区、赛罕区 包 头 市: 东河区、青山区、昆都仑区、九原区 鄂尔多斯市: 东胜区 巴彦淖尔市: 临河区
乌 海 市: 海渤湾区、乌达区、海南区 呼伦贝尔市: 海拉尔区、满洲里市 兴 安 盟: 乌兰浩特市 通 辽 市: 科尔沁区
赤 峰 市: 红山区、元宝山区、松山区 锡 盟: 锡林浩特、二连浩特市 乌兰察布市: 集宁区
大兴安岭林管局: 局直机关
7、根据自治区卫生厅、人事厅等5个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农村牧区卫生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的意见》 (内卫发[2004]124号)精神,从2007年起,凡盟市及以上医疗机构、大型厂矿企业三级医院、医学院校附属医院以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从业医师,在参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时,均要求按照所属医疗卫生机构的安排,到乡镇 (苏木) 卫生院或旗县级疾病预防机构累计工作一年以上。具体要求待自治区出台相关文件后,按文件规定办理。请各地医疗卫生部门提前做好宣传动员工作,让医疗卫生行业专业技术人员了解这一新的政策规定 。
8、根据自治区卫生厅、人事厅下发的《转发卫生部、人事部关于下发<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认定医师资格及执业注册办法> 的通知》(内卫人字[1999] 267号)精神,自治区卫生机构的从业医师,在申报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时提交执业医师资格证书。
9、在非公有制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自治区社会化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时,应通过当地的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工商联或者归口行业协会等组织机构申报。
10、各地区、部门开展社会化评审各专业中级资格评审时,要严格执行自治区关于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各项规定,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条件。
11、要坚持政务公开的原则。各盟市人事局和各高评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加强对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评 审工作有关政策和规定的宣传,让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熟悉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评聘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充分体现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增强职改工作的透明度,取得社会各界更大的理解和支持,为进一步完善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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