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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2006]第71号 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针对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执行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账户管理系统)实施工作中反映的情况和问题,为进一步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一) 基本存款账户
1. 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出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因年代久远,批文丢失等原因无法提供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的,凭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及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证明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出具的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上,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的,可以分别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以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分别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录入账户管理系统时,如该类单位有两个组织机构代码,可分别录入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名称对应的组织机构代码;如该类单位只有一个组织机构代码,则只可录入一个组织机构代码,且该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单位名称应与其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名称一致。
2. 外地常设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出具其驻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对于已经取消对外地常设机构审批的省(市),外地常设机构应出具派出地政府部门的证明文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3. 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出具该附属机构隶属单位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相关批文。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仅指单位附属独立核算的食堂、招待所、幼儿园。
4.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成立的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工会组织,可以凭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不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工会组织,应按照《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开立专用存款账户,账户名称可为单位名称加资金性质,即单位名称后加“工会”字样。
工会账户资金的存入和使用,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5. 其他组织开户时应提供其主管部门或相关管理部门出示的证明。其他组织是指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成立的组织,如业主委员会、村民小组等组织。
6. 存款人营业执照已被工商管理部门吊销或工商管理部门不再为其换发已到期营业执照的,银行不得为存款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原已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应按《办法》第四十九条的有关规定予以撤销。
7. 存款人在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时,应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 [2005]16号文印发,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填写上级法人或主管单位及关联企业的有关信息。各银行应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认真审核存款人上级法人、主
管单位及关联企业的信息,履行尽职调查的义务。
8. 财政、税务、工商等国家行政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可直接办理其银行结算账户的清理核实手续。
9. 按《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开户时无需提供税务登记证的存款人,应出示证明其无需办理税务登记证的文件或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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