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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青少年素质教育研究(实践)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全国青少年素质教育基地(以下简称基地)建设计划的实施,是依据《教育法》规定的国家教育方针,着眼于受教育者及社会长远发展的要求,是发展素质教育的重要举措。
第二条 为加强基地的建设和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试行)。 二、基地的申报条件与建设要求 第三条 基地的申报条件
基地的申报条件:基地所在单位应是在相应领域具有较好的研究基础、较高的学术水平、相对稳定的科研团队;具有本研究领域较丰富的图书资料和可供科研的良好条件;实践基地具有一定的特色项目及设施、师资。
第四条 基地的建设要求
教育研究方面:通过组织重大科研项目,整合教育、科研资源,出一批重大研究成果、出一批高水平专著,发表一批高水平论文,促进素质教育研究与应用研究协调发展。
建设与人才培养方面:通过素质教育研究,凝聚和培养一批高水平学术带头人和中青年学术骨干,形成一批较高学术水平的学术团队,促进素质教育建设与发展。
学术交流方面:通过举办全省或国际学术会议,接收访问学者,进行文献资料的信息集成与传播、研究成果的集成与推广,建立互联网站等措施,成为素质教育学术交流重要基地。
咨询培训服务方面:通过主动承揽政府和社会各界委托的研究课题等,成为素质教育重要的咨询服务基地和培训基地。
管理体制方面:通过科研管理制度创新、科研机制创新等措施,集成优势,形成“产学研”结合的新机制,成为素质教育研究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创新的示范。
实践方面:开展有关素质教育活动。 三、管理体制
第五条 基地是学校内独立设置的、实体性的科学研究机构,由学校领导、建设和管理,全国素质教育小组给予指导和支持,接受学校科研处的业务管理。
第六条 青少年素质教育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
1.负责《全国青少年素质教育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的制定、修改。
2.负责重点研究基地的布局、规划,组织专家对重点基地的申报进行评审、检查、评估。
3.对重点研究基地开展的专项研究课题优先立项。 4.做好重点研究基地建设和发展的协调、服务工作。 第七条 学校主要职责是:
1.负责重点研究基地主任的聘任和解聘并报素质教育领导小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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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定重点研究基地的建设和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学术研究中长期规划,并检查、督促、落实。
3.为重点研究基地提供科学研究需要和工作需要的经费支持。
4.为重点研究基地提供科学研究需要和工作需要的场地、设备设施及人员等。 5.组织和支持重点研究基地的重大学术活动。 第八条 基地的基本要求
1.根据科学研究的需要,研究基地可以内设研究所(室),并根据设置岗位配备相适应的专兼职工作人员。
2.制定完善的科研管理制度和工作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基地建设规章制度。 3.研究基地的主任由基地依托单位聘任,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每届任期3年。 第九条 基地实行主任(所长)负责制。
第十条 研究基地设学术委员会,指导重点研究基地的学术研究。
1.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原则:学术委员会成员一般由7人及以上在本研究领域学术造诣较深的知名学者、专家组成。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学校校长聘任。重点研究基地主任(所长)不兼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每届委员要有一定的更换人数。学术委员会成员名单应报素质教育工作小组备案。
2.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制定和修改学术委员会章程;审议学术研究方向及中长期研究规划;参与研究课题评审;参与、协调本学科领域的重大学术活动等。
四、科研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研究基地要整合科学研究资源;加强素质教育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承担重大科研项目,主动承揽各类研究项目。
第十二条 研究基地每年应将当年度课题申报指南向社会公告,以高校为主征集申报课题。
研究基地将经学术委员会评审通过的项目报送全国青少年素质教育工作小组审核后,下达批准立项通知书。所立项项目统称“全国青少年素质教育重点研究基地专项课题”。
对个人和单位自筹经费申报的课题,经上述程序审批后立项。
第十三条 研究基地项目实行课题主持人负责制。研究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 五、人才培养与学术交流
第十四条 研究基地研究项目应与培养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和中青年学术骨干相结合,并积极吸收研究生参加课题组,促进硕士、博士等高级专门人才的培养。
第十五条 研究基地应把重大项目的研究与新课程的开发紧密结合起来,促进最新研究成果向教学层面转化,推动教学内容的改革和教学水平的提高。同时为社会各界提供以知识更新为主要内容的短期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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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研究基地每年至少主办一次全省性学术会议,有条件的应积极主办全国性或国际性学术会议,以加强省内外、国内外的学术交流,主动把握研究前沿,更好凝练基地的研究方向,不断提升重点研究基地的学术水平,扩大学术影响。
六、成果管理
第十七条 重点研究基地立项研究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和研究报告等)须标注全国青少年素质教育重点研究基地。成果拥有权原则上归属资助单位。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研究基地的重大项目研究要组织专家进行中期检查,成果须进行鉴定。鉴定的组织工作和专家的选聘由重点研究基地负责,专家组成员名单须交青少年素质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研究基地的一般项目应组织专家进行验收,验收工作由重点研究基地负责。 第十九条 研究基地应加强研究成果的交流、推广和宣传以及转化工作。 七、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 研究基地所在学校须保证重点研究基地的工作经费和设备、设施等基地运转所需要的经费,并将其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
第二十一条 研究基地课题资助经费须专款专用,并单独建帐,便于检查、评估。 第二十二条 各重点研究基地应通过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主动承担地方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委托项目,争取国内外合作项目以及积极开展咨询服务,形成科研工作的活力,广开研究课题和研究经费渠道。
八、研究基地的申报程序和检查评估
第二十三条 研究基地坚持成熟一个建设一个的原则。根据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研究基地的建设基础的申报条件,学校可提出建设研究基地的申请并提供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学校正式申请公函;研究基地的申报表一。经全国青少年素质教育领导小组对学校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专家组评审通过后,批准立项建设。
第二十四条 研究基地每年应对本年度的工作成效、问题进行总结,并将总结以及新年度工作要点等报送全国青少年素质教育领导小组(发送电子邮件)。
第二十五条 为促进重点研究基地的建设和发展,全国青少年素质教育领导小组在不定期检查重点研究基地工作的基础上,每三年组织一次重点研究基地评估。
第二十六条 全国青少年素质教育领导小组对评估不合格的重点研究基地,将给予限期整改或撤销重点研究基地的处理。
九、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归全国青少年素质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本办法自2017年9月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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