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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
(第32号)
《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经2004年6月15日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8月10日起施行。 个人收集整理 勿做商业用途
局长 徐光春 二00四年七月六日
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第二条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根据国家广播电视发展规划和当地广播电视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内广播电视站的规划和布局,负责本辖区内广播电视站的审批和日常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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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每个申请单位只能设立一个广播电视站,并只能在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核定的区域范围内
第四条 (四)有
(六)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须由申请单位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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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广播电视节目转播技术方案、覆盖范围以及自办广播业务或电视业务的主要内容; (四)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要 第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履行受理、审核职责。申请人符合法定条件的,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书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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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广播电视站应按规定转播好中央、省级和当地的广播电视节目。条件具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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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站不得称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得接收、传送境外电视节目,不得在转播节目中插播自个人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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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市辖区、大专院校和国有或国有控股特大型企业设立的广播电视站确有需要,可在公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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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市辖区、乡镇广播电视站原则上应当由当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实施垂直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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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须将广播电视站的审批、管理情况,于每年的6月份和12个人收集整理 勿做商业用途 第十一条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实际,依照本规定制定本辖区内广播电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按照《广播电视管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4年8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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