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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效期商品管理制度及考核标准
为防止药品的过期失效,确保药品质量和安全,降低损耗,根据《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一、 管理制度:
1、 门店和配送中心必须严格执行近效期商品申报制度,每月
26日向财务部、采购部、管理部上报本部门距效期8个月的商品,并提报处理申请。
2、 距效期不到一年的药品不得购进,不得验收入库。 3、 配送中心的药品应按批号进行储存、养护,根据药品的有效期相对集中存放,按效期远近依次堆码,不同批号的药品不得混垛。
4、 配送员按批号发货,严格掌握“先进先出、近效期先出”的原则。
5、 配送中心和门店对效期不足8个月的商品必须加强养护管理、陈列检查及销售控制。
6、 配送中心和门店必须及时处理过期失效品种,严格杜绝过期失效药品配送和售出。
7、门店在提报失效商品退库申请时,必须经采购部审核完毕,由管理部确认扣款金额,总经理审批后,后方可进行退库处理。
8、门店效期代销品种在退库一个月内,采购部负责清场处理完毕。
9、配送中心的效期代销品种由配送中心提报采购部审批,并
由采购部负责清场处理。
10、配送中心的效期品种配发门店必须经采购部审批后方可进行。
11、效期商品的折扣销售必须提报管理部审批方可进行。 12、过期失效药品按照公司《不合格药品处理程序》处理。 二、考核标准:
1、凡是门店未提前上报距效期8个月的商品目录,商业品种不得再申请折扣销售。
2、凡发现门店陈列或销售过期失效商品,扣罚门店店长现金100元。
3、在门店停止营业或店长调离门店时,经盘点确认,该店距效期8个月的商业品种成本金额不得超过商业品种库存总额的1%,超出定额部分由离岗店长承担50%。
4、分销其他门店的效期商品,如未在效期内销售完毕,由调出门店和分销门店各承担50%的成本金额。
5、未经审批擅自低价销售效期商品的门店,损失金额由责任门店店长补足。
6、采购部未在规定时间内对效期代销商品清场完毕,扣罚采购部现金50元。
三、本管理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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