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民政厅印发《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自身建设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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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民政厅印发《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自身建

设的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社团管理 【发布部门】江苏省民政厅 【发布日期】2015.09.18 【实施日期】2015.09.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民政厅印发《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自身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各设区市民政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民政局,各全省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

为深入贯彻党和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引导社会组织规范开展活动,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特研究制定《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加强社会织自身建设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民政厅 2015918



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自身建设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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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引导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社会织在创新社会治理中的主体作用,现结合我省实际,就加强社会组织自身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健全社会组织治理机制

社会组织是依法自治的独立法人,要以章程为核心,健全内部治理机制。

(一)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要建立和完善产权清晰、权责明确、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设立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明确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秘书长的职责。要按期进行换届,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的确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 (二)健全民主管理机制。要建立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机制。规范社会组织民主议事、民主决策的范围、程序和方法。涉及社会组织人、财、物等重大事项的决策,要经过民主程序,不得由个人决定。进行换届改选的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须有符合法定人数的会员(代表)、理事出席方能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涉及到民主决议的事项,不得以鼓掌方式进行表决。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并向全体会员(代表)、理事公开。

监事(会)应当依照章程履行监督职责,其监督结果应当作为评价社会组织及其负责人业绩的重要依据。

(三)加强协商民主建设。要积极探索开展社会组织协商,通过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平台,采取会议、座谈、论证、公示、评估、咨询、网上征求意见、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广泛开展内部协商,化解分歧矛盾,规范成员行为,维护合法利益。鼓励社会组织间就业务交叉领域、利益相关问题和公共事务等广泛开展协商。 2 / 3










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专业优势,积极参与立法协商、决策协商、行业协商、社会协商、

国际事务协商,为社会提供更好服务。 二、完善社会组织管理制度

社会组织要加强规范化建设,把各项事务纳入制度管理轨道,增强自我管理能力。 (一)严格财务管理制度。要设立独立账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规定,建立完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岗位责任制度、财产清查制度及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其财务收支必须全部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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