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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律师协会关于调整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加计扣除
办案成本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重庆市律师协会 • 【公布日期】2014.02.11 • 【字 号】
• 【施行日期】2014.02.11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律师 正文
重庆市律师协会关于调整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加计扣除办案成
本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律协分会,各律师事务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53号)的有关规定,现对《重庆市律师协会关于规范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律发〔2012〕45号)第六条第三款“为促进律师行业发展,对出资律师(设立人)办案费用除按前述(一)或(二)列支办案成本外,再按出资律师个人业务创收收入的5%以加计扣除成本方式列支”修改为:“为促进律师行业发展,对出资律师(设立人)办案费用除按前述(一)或(二)列支办案成本外,经当事人签名确认后,可按下列标准扣除费用:个人年营业收入不超过50万元的部分,按8%扣除;个人年营业收入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6%扣除;个人年营业收入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5%扣除”,请认真按照调整修改后的费用扣除标准,做好律师事务所2013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汇算清缴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市律师协会行政部,联系人:王梅,联系电话:67086179。
重庆市律师协会 2014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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