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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陈俊杰与刘泽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0.20
【案件字号】(2020)湘04民终234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贺清生唐崇高何闰英 【审理法官】贺清生唐崇高何闰英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彭秀坪;刘海兵 【当事人】彭秀坪刘海兵 【当事人-个人】彭秀坪刘海兵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彭秀坪 【被告】刘海兵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审理过程中,经审查,2020年8月12日,原审法院向上诉人送达了缴纳 1 / 3
诉讼费通知书。在指定期限内,上诉人既不交纳上诉费,亦未提出减、缓、免交上诉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彭秀坪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4 23:38:38
尹陈俊杰与刘泽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4民终234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彭秀坪。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海兵。
审理经过 上诉人彭秀坪因与被上诉人刘海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2020)湘0422民初10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审查,2020年8月12日,原审法院向上诉人送达了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在指定期限内,上诉人既不交纳上诉费,亦未提出减、缓、免交上诉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彭秀坪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 2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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