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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宪法手抄报内容一关于宪法的名言短句
1. 让宪法的太阳永远高高地照耀着大地,每个角落都深深地感受到她温暖光芒!
2. 天使对我们说:当你觉得教堂污垢,你可以不走近教堂;当你觉得神父龌龊,你可以不走近神父;但是你无论如何却不可以不
走近上帝,因为我们自己太局限而不能不走向她大爱的归属。神明对我们说,当你觉得法庭不公平,你可以不走近法庭;当你 觉得法官不公正,你可以不走近法官,但你无论如何却不可以不走近法治,因为你们除了需要个体的尊严外还需要大家共同的尊严。
3. 宪法是我们社会的神经中枢,法律是我们社会的脉络经纬,当我们社会生命的血液在其中越能畅通无阻的流淌,我们就越是
个文明健康而又充满活力的伟大民族。
4. 宪法的精神在我们的神经中枢里至高的闪耀,法律的布道在我们的脉络中无阻的通畅,这一切是为了更好的写出一个大写的
公民。
5. 啊,人权!我们如果不能在宪法中寻觅到你的真正身影,我们还能在何处寻找到一个民族的真正灵魂。
6. 我们可能会很坦然随意地批判我们的政府,但我们却不会很坦然随意地批判我们的宪法,因为那才是真正的非华。因此站在
这个角度,我可以很认真的对你说,我那能非华!
7. 立法必公,司法必位,护法必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所以说,犯法的人固然有罪,但真正能使法律苍白无力
的人才是一种真正的可怕。 关于宪法手抄报内容二法的渊源
1. 宪法
作为法的形式,宪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经由特殊程序制定和修改的,综合性地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的根本问题,具有最高法的效力的一种法。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2. 法律
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修改、补充、废止的。根据《立法法》第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3. 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国家行政机关体系中最高的规范性文件。
4. 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指法定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和颁布的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实施的规范性文件。
5. 自治法规
自治法规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即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大制定的与民族区域自治有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包括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6. 规章
规章通常称行政规章,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行政职权所制定、发布的针对某一类事件或某一类人的一般性规定,是抽象行政行为的一种。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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