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分行财务管理的几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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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分行财务管理的几点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 【公布日期】1994.07.25 【文 号】

【施行日期】1994.07.2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分行财务管理的几点意见

(1994年7月25日)

江苏中企处、审计署驻沈阳特派员办事处先后两次对我行1992年-1993年的财务工作进行了全面检查和审计。针对检查中反映存在的问题现提出如下加财务管理的几点意见。 一、加强财务管理组织领导

分行的财务管理工作是全行性的工作,要在行长统一领导下,由会计部门集中管理全行的一切财务收支。在总行新的财务制度未颁发前,全行各项费用开支要严格按照财政部(90)财商字第500号文件《国营金融、保险企业成本管理法》和北京市分行《关于贯彻执行财务制度的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得乱摊乱挤成本。

二、加强收入的管理

1、全行的各项收入均应按照国家政策和有关规定准确计算、正确反映,保证损益的真实性。营业处要按有关规定计收营业收入和金融机构往来收入中的各项利息收入,加强复核检查工作,做到不错、不漏,确保收入的准确真实。对未能及时


收回利息,营业、计划、会计等部门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积极催收,加强利息收入的管理

2、经批准分行用信贷基金投资金融实体北京证券有限公司、北京融通中心、北京房地产信托投资公司,根据人民银行总行历年会计年终决算工作通知精神,年底投资分红均应列入分行损益。

外汇调剂中心损益也应列入分行。以上收入不得截留或作其它帐务处理。 3、暂付款项科目是用于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发生的临时性款项支出,不得用于非营业性支出垫款,除业务周转金、待查错帐、待处理出纳短款、待处理错帐损失款,可由营业部门在办理业务中有权垫款外(但大额垫款须经行长批准),其他与以上业务无关的垫款均应报会计处审查,经主管会计行长批准后,营业处方能列帐。凡属分行与借款单位双方协议有偿使用的垫款,借款单位年末应将本金利息一并划归分行,由营业处冲销垫款,利息列入分行损益。

4、各有关处室经管的如职工房租、取暖费、注册费、工本费以及经批准的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变价收入都要设簿登记,除注册费收入应交营业处在“营业收入”科目下“其他收入”户列帐外,其余各项收入均应及时交行政处冲减有关费用开支。以上各项收入应随收随交至迟每月汇总交一次,不得截留动用,随意座支或私设“小金库”,如违反此规定一经查出由各处长负责。

5、分行有关处室在稽核和各类检查工作中,为了维护金融秩序,严肃金融律,对于各类金融机构违反金融法规处理的罚款,应按有关制度规定及时收缴,上缴财政,不得挪作他用。

有关处室上缴财政罚款后,经与财政局申请协商返还给分行的办案经费(外汇除外),应及时交回分行,由会计处统一分户管理。在办案中所需的经费,要事前提出用款计划,经主管行长批准后会计处方可列支。 三、清理固定资产,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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