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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以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促进社会和谐
发展
李大光
(201428013229104 计算技术研究所)
摘 要:法治建设对社会的和谐发展有着重要影响。法治建设的进步将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反之,法治建设的滞后将严重桎梏社会发展,甚至带来更多的社会动荡因素。如何推进法治建设,进而促进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是改革开放后,经济迅速腾飞的中国要认真思考的问题。
关键词:法治,和谐,发展,促进
改革开放近四十年时间里,中国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从经济、科技、教育、卫生,到百姓生活水平,再到文化、思想、娱乐、政治,我们不仅吸取西方经验教训和先进成果,也根据自己的国情和意志,探索着自己的道路。当然,吸收精华的同时,也会引进糟粕,或者我们不想要或不适合我们的东西。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总是相互制约又相互促进的。只有均衡发展,才能使得各个方面相互促进,使整个社会发展得更快,更好,更可持续。改革开放近四十年里,可以说经济一直是走在最前面的,引领整个社会的发展。想要让经济能够持续发展下去,让科教文卫等方面都能够持续发展下去,就必须大力推进法治建设。改革开放以来,法治建设一直是我们最关注,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法治对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作用
1.法治可以规范人的行为,实现社会和谐1。只有每个人的行为受到合理的约束,才能减少冲突,才能使得社会和谐稳定,才能真正实现每个人的相对自由,进而保障社会稳步发展。“一个公民的自由是以另一个公民的自由为界限的。”(——《法国国民公会宣言》)。另一个意义上来讲,实现每个人的相对自由,就是社会发展的根本目的。法律规范相对于其他规范,如道德规范,有着许多独特的优越性:具体,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具有最强的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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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具有明显的反复适用性1。
2.法治可以保障人民权利。只有当公民能够通过法律的途径来维护自身权利,表达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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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的政治意向,才能减少群体性事件、恶性暴力事件等动荡因素4。随着市场经济逐步确立,中国多元社会格局初步显现,各种社会利益阶层和利益群体也不断涌现,这就需要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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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来保障公民能够通过合法的途径来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和不满情绪4。
3.法治可以实现国家意志对社会发展的调控。一方面,通过法治,可以使得我们的社会意识形态得到保证。例如,在法律的规范下,可以使得“按劳分配”、“共同富裕”等社会主义的本质得到具体的实现。另一方面,通过法治,可以实现对贫富间、地域间、行业间等的调控,以达到维护社会稳定,促进人民团结,优化产业结构,实现可持续发展等目标。
4.加强法治的过程本身也是提高公民素质、觉悟的过程。我们一步步实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司法公正、执法必严的过程,就是公民的法律意识一步步增强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公民对自身权利和义务,对社会主义发展的目标和要求,对社会运行发展的规律的认识、理解,都会得到加深。在加强公民守法意识的同时,也增强了主人翁意识,增强了社会责任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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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如何推进法治建设
1.加强法律权威性。“法律是摒弃了激情的理性,所以比任何个人更可取。”从亚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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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多德的法治论可以看出,西方法治从源头起就直接提出了法治和人治的尖锐对立2。其中蕴含的核心价值是:高扬法的神圣性、至上性、权威性,强调实行法治的标志是服从法律【2】
。只有坚持法律的权威性,才能杜绝人治,真正实现法治。坚持法律的权威性,是实现法治的根本。法治就是把权力赋予法律,而不是某个人。再优秀的人,当大权在握,理性也会被欲望腐蚀。所以说“法律比任何个人更可取。”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我们的法治,就是人民把当家作主的权利赋予法律,以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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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规范立法3。严格执行立法程序,才能保证人民的立法权得到实现。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立法权属于人民。人民代表大会是权利机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人民立法权的具体实现。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完善立法程序,才能保障人民立法权,使得立法能够真正代表人民利益。这样的法,才能推动社会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另一方面,规范立法也是立法科学性的保障。
3.保证司法公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法治的本质要求。法治的本质是把权力赋予法律,而非个人。这就要求,人人皆须平等地服从法律的约束,无人可以凌驾于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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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上2。这也是对法律权威性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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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政府权力要受法律制约2。法律赋予政府执法权,而这种权力一旦摆脱法律约束,就会成为野兽,对法律进行破坏和践踏。有效地限制政府权力,是对法律权威性和司法公平的最重要的具体实现。“人类迄今最伟大的成就是把权力关进笼子”(——美国总统 小布什)。如何完善政府制度,来监督、约束政府的权力,是建设法治的重要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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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法治建设要与社会和谐发展相适应1。只有符合人民愿望和要求的法律,适应我国国情的法律,才能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这也要求立法的规范性和民主性。
三、我国法治建设中遇到的困难
1.我国的法治传统非常匮乏1。中国传统社会是一个德治社会,德治的思想早就萌生【1】【】
。西周时强调“明德慎罚”,就已经包含了德治的因素1。汉朝时明确提出“德主刑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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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立了中国的德治传统。以后各代封建王朝,都在不断加强道德的规范作用。德治要求人们从内心对道德规范认同,并以自省和舆论的方式来约束人的行为。它缺乏强制力,以至于不能有效约束权力。这就导致中国传统社会人治的局面。人们缺乏法治的观念,从骨子里不认同、不相信对权力的约束。在此情况下,要树立法律权威,树立守法意识、权利意识、平等意识,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事实上,新中国成立后,社会制度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但是人们心中人治的思想并没有彻底改变,甚至可以说几乎没有改变。所以才会有“文化大革命”的局面。直到今天,中国人的法律意识依然很淡。这将是一个漫长而艰难的过程,需要有商鞅变法“立木为信”的魄力与坚决。
2.西方法制与我国意识形态和国情的冲突。我们在设计法律体系,制定法律时,都会参考西方法典,吸收西方先进成果。然而不同的意识形态决定了法律所代表的意志与利益的不同,不同的国情也决定了法律的可执行性的不同。例如,西方国家经过长年法治的积累,其公民的规则意识和诚信意识都比较强,在此基础上制定的民事经济法律比较适用这些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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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情况1。当这些法律移植到我国以后,情况可能就不那么幸运1。所以我们的法制建设,不能仅仅靠吸取西方经验,还要自己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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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治推进的动力有待进一步增强5。政府推进型的法治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作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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