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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申领管理办法
的通知
【法规类别】食品卫生
【发文字号】宁政规字[2016]14号 【发布部门】南京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12.05 【实施日期】2017.01.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申领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政规字〔2016〕1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申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5日
南京市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申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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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食品小作坊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京市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的登记管理工作。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小作坊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第三条 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全市食品小作坊登记工作。
区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申领工作,并提供与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相适应的经费、人员等保障。
区市场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区域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申领管理工作。
街(镇人民政府)协调做好食品小作坊登记意见征询工作。
第四条 区市场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制定和动态调整本辖区的食品小作坊生产的食品品种目录,由区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报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食品品种目录种类按照食品生产许可的分类原则划分。
第五条 食品小作坊登记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
第六条 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具有涵盖食品生产、加工的内容),并向所在区区市场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并提交下列材料: 2 / 3
(一)食品小作坊登记申请表;
(二)生产食品的工艺流程图; (三)生产场所平面图;
(四)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五)保证食品安全的相关管理制度。
第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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