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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视频会议(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文号 主题类别 效力等级 时效性
2007.01.27 2007.01.27
税务综合规定 地方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
正文:
---------------------------------------------------------------------------------------------------------------------------------------------------- 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视频会议(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市)局,市局各处(室、中心)、稽查局、开发区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视频会议(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6〕1251号)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视频会议(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国税办〔2006〕93号)要求。现就视频会议(培训)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视频会议(培训)的组织管理。各单位、部门要按照总局印发的《全国税务系统视频会议管理办法(暂行)》及省局印发的《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视频会议(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强视频会议(培训)的组织管理,积极利用视频网络安排会议和培训,切实提高工作效率,减轻基层负担。 二、明确视频会议(培训)的组织分工。总局、省局通过视频召开的会议(培训),根据会议(培训)的内容,由对口相关处室通知需要参加的单位及人员,并做好与市局信息中心、机关服务中心的沟通协调工作。市局召开的视频会议(培训),由提出召开会议的部门通知需要参加的单位及人员,并做好与市局信息中心、机关服务中心的沟通协调工作。
市局信息中心要认真做好视频系统的技术保障和支持等工作;市局机关服务中心要认真做好会议(培训)场所管理和服务保障等工作;市局办公室要认真做好视频会议制度的完善和管理等工作。参加视频会议(培训)的单位要按要求做好会议(培训)的组织管理工作,并认真抓好会风会纪。
三、加强视频会议(培训)的计划管理。总局、省局通过视频召开的会议(培训),按照通知的有关要求执行。各处室(中心)组织视频会议(培训),原则上应纳入年初会议(培训)计划,按照《杭州市国家
税务局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报批。可开可不开的会议(培训)不开,可合并召开的合并召开。 四、严格视频会议(培训)的组织要求
(一)控制会议(培训)时间。召开视频会议,一般不超过半天;组织视频培训,也要本着效率原则,尽量压缩培训时间。
(二)控制参加人员。保证参加人员与视频会议(培训)内容切实相关,避免陪会;要求基层人员参加的视频会议(培训),应尽量避开征收期。
(三)提前下发通知。组织视频会议(培训),按照有关办文要求拟发通知,一般应提前3天通知到需要参加会议(培训)的单位,尽量避免视频会议(培训)连续举办。通知应注明技术调试时间,参加会议(培训)的单位要按时组织调试,确保网络畅通,信号清晰。
(四)加强过程监控。按照视频会议(培训)管理的要求,指定专人分别做好对各分会场技术保障、会场纪律(包括参会人数等)情况的监控工作,确保会议(培训)顺利进行。 二○○七年一月二十七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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