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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补考规定
〔2013〕10号
各学院:
根据《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制定以下补考规定: 1、需要补考的类型:缓考、期末考试不及格(不合格)、旷考、违规或作弊等;
2、补考时间安排:补考时间一般在下一个学期的第4周,具体安排在开学的第2周发布在研究生教育学院网站的培养工作栏目;
3、补考申请程序:需要申请补考的学生于开学后第2周进入研究生教育学院网站的培养工作栏目查询补考安排,填写《研究生补考申请表》,经导师签署意见后,将表格于开学的第3周前报送研究生教育学院学位与培养管理科,审核通过后方可参加补考。未办理有关补考申请手续者不得参加补考;
4、各类补考的要求:缓考者参加下一年级的期末考试,如不及格可参加该年级的正常补考,仍不及格的,则必须重修该课程;期末考试不及格(不合格)者可直接参加补考,一次补考后仍不及格则必须重修该课程;旷考者参加下一级的期末考试,考试不及格则必须重修该课程;违规或作弊者不能参加正常补考,必须重修该课程后参加下一年级的期末考试,如考试仍不及格则按照结业处理;
5、补考成绩登记:缓考成绩及格者可按照实际成绩登记,因期末考试成绩不及格(不合格)、旷考、违规或者作弊等原因参加补考的,经补考后成绩合格者,其学位课程按70分登记,非学位课按60分或者合格(及格)登记,不合格者按照补考后实际成绩登记;
6、重修费用:因补考导致重修者,收费标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研究生教育学院 2013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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