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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生态环境厅、青海省水利厅关于做好江河湖海清漂专项行动有关工作的
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生态环境厅,青海省水利厅 • 【公布日期】2022.06.20
• 【字 号】青发改循环〔2022〕433号 • 【施行日期】2022.06.20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 正文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生态环境厅、青海省水利
厅关于做好江河湖海清漂专项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
近期,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制定印发《关于江河湖海清漂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22〕441号),从严控陆源塑料垃圾进入水域、全面推进江河湖泊塑料垃圾清理等6个方面,组织开展为期一年的江河湖海清漂专项行动。现将该文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前期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印发的《青海省“十四五”塑料污染治理行动方案》(青发改循环〔2021〕842号)有关工作要求,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地区切实履行好市(州)、县地方属地管理责任,结合本区域实际,进一步细化工作方案,明确专项行动的工作目标及重点任务,充分发挥好各级河湖长制平台作用,扎实有效推动专项行动深入开展。
二、各地区要建立健全专项行动定期调度机制,协调督导本地区生态环境、水利部门按要求及时梳理总结专项行动日常清理和集中清理整治情况,于每季度末月
15日前分别报送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由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分别汇总统计结果上报国家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并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 三、各地区要充分利用主流传媒媒介和新媒体等方式广泛宣传江河湖海清漂重要意义和工作任务,积极开展江河湖海清漂志愿者活动,不断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引导公众规范投放塑料垃圾,提高公众保护江河湖海环境意识。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省发展改革委 王海雯 ************ 省生态环境厅 周 源 ************ 省水利厅 徐得昭 ************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海省生态环境厅
青海省水利厅 2022年6月20日
附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江河湖海清漂
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22〕441号)(略)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xz.cn/d3efe2b7561810a6f524ccbff121dd36a22dc46e.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