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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管理文件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员工探亲路费报销管理规定
(2013年修订版)
为适当减轻我公司外地员工探亲路费负担,公司特出此
规定;
此规定提到的探亲路费是指,未婚员工由北京到父母居
住地、已婚员工由北京到配偶或父母居住地所产生的车船费用;
非北京籍员工每年可享受1次探亲路费报销; 探亲路费报销只适用于在公司工作满6个月及以上的
正式员工;对于工作满3个月未满6个月的正式员工,公司只报销单程路费;对于工作不满3个月的员工,则不予报销探亲路费;以员工入职时间和路费发生的实际时间综合核准。
员工探亲不再单独享受探亲假,员工可利用年假及法定
假日等享受每年度的探亲机会
以上提到的探亲路费报销只在当年度内有效,不得累
计及延迟至下一年度。最高只限于公司与员工户籍所在地或公司与员工父母、子女、配偶现所在地之间硬卧、动车(二等座)、高铁(二等座)车票。原则上不包含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人力资源管理文件
软卧座,如遇软卧座票价低于同程高铁二等座票价,则视具体情况酌情予以报销。
路程核定仅限于地级市之间的交通;且员工须持本人实
名票据办理报销手续。如员工搭乘车辆自行往返,或者遗失票据,均视为放弃享受此福利,公司不再为其报销探亲费用。如往返路程仅需乘坐长途车,无法实名持票,可在报销时单独注明。
具体报销流程按正常财务报销流程执行。
此规定自2013年3月25日实施。人力资源部拥有对此
规定的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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