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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劳动人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事管理,提高劳动生产率,增强全体员工的主人翁责任感,充分发挥全员的劳动积极性,进一步改革人才机制和用工制度,促使总公司劳动人事管理规范化、科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员工人事管理 第二条 员工选拔范围:
1、侧重从市公路系统内部选拔各类管理、工程技术、经营等方面的高级人才.特殊人才从系统外引进,必须经总公司党委会议研究通过,实行聘任制(一般不转关系,不调档案)。 2、从各高等院校选拔专业对口的优秀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应届毕业生. 第三条 员工选拔标准: 1、较好的思想政治素质; 2、较强的领导组织管理能力;
3、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或大学本科学历以上; 4、显著的工作成绩或学业特长;
5、年龄40岁以下(具有高级职称的人才适当放宽),身体健康。 第四条 员工选拔程序
1、由法人代表提名,委托总公司人力资源部根据选拔标准进行综合考察,并撰写综合考察报告,递交总公司党委会议通过。
2、在任用前的三至六个月为试用期,由人力资源部对选拔员工进行试用期任职考核,并撰写试用期任职考察报告,递交总公司党委通过,由总经理正式聘任.
3、涉及需报请市公路局党委通过的职务,须先报请市公路局党委通过,再由法人代表正式聘任. 第五条 员工选拔原则:在人才选拔过程中,总公司遵循四点基本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原则;2、因事择人原则;3、任人唯贤原则;4、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六条 员工的招收需按总公司对各部室、各项目的编制要求合理进行,从严控制非专业技术人员的进入(普通工人一般不招收)。招收的员工需遵循专业对口的原则,并对其进行全面考核,由部室经理及项目经理提名,报请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
第七条 总公司严格控制雇请临时用工。.停薪留职期间不再享受其他福利待遇。已办理停薪留职手续的人员若要求回公司上班,必须先缴清所欠的费用,然后报总公司党委研究。视为自动停薪留职处理的职工,应按规定办理停薪留职手续,否则,当年年终考核定为不合格. 第二十四条 停薪留职期间,停薪留职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停薪留职协议。凡不遵守协议规定的,按协议约定严格处理.
第二十五条 职工外出或因病住院,必须履行规定的请销假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擅自外出的,以及请假超假的,按旷工处理。
第二十六条 凡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屡教不改,或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视为自动离职。 第三章 员工考核
第二十七条 由总公司领导牵头,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对总公司本年度聘任的中层骨干实施年度和合同期任职综合考核;由人力资源部牵头,各部室、项目部组织对该部室、项目部受聘员工进行年度和合同期内的现实表现综合考核,为总经理提供每位员工在合同期内真实的任职情况和决定对该同志的奖惩、升降、解聘、续聘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考核内容:德、能、勤、绩、廉,重点考察其工作实绩.
第二十九条 考核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采取全方位、多层次的考核办法,用严格的标准获得较为真实、全面的情况。
第三十条 考核采取自我总结、群众测评、小组讨论的办法,最后由各部室或项目部综合考核,评出优秀、合格与不合格三档,并撰写考核材料,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三十一条 对年终测评不合格或群众反映意见比较大的中层骨干,经组织考察,如确属事实,一律解聘职务,对受聘员工年终测评不合格或有违法乱纪行为者实行内部待岗(不发放待岗工资),情节特别恶劣的,实行解聘。
第三十二条 凡由于责任心不强、疏忽大意使工作造成一定失误的员工,年终一律不得评为优岗;造成重大失误的,年终考核定为不合格.
第三十三条 凡请假超过三十天或上岗时间不满十个月的,年终不得参与优岗的评选。 第四章 员工培训
第三十四条 总公司鼓励在职员工本着专业对口和业余自学为主的原则积极参与各类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和相关专业从业资格考试。总公司将根据需要和可能统筹安排,有组织、有选择,有计划地进行。
第三十五条 经组织批准参加成人学历培训的市以上(含市级)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无论参加哪个院校的学习,学习费用由总公司报销.其他学员所有学习费用(包括学费、书籍费、往返路费、食宿费等)均由本人自理,单位不再负担。
第三十六条 学历教育提倡鼓励自学为主,一般不组织脱产学历教育。确需脱产学习的,须先经总公司党委研究,上级应经市局主管科室及主管领导批准,学习期间停发工资及有关福利待遇,费用自理,并负责所交保险费用部分。
第三十七条 干部、职工因工作需要并经总公司同意,市局主管教育科室备案,通过了专业对口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并获得国家颁发的毕业证书后,可获得市局给予的800元奖励. 第三十八条 未经批准的离岗学习,应按旷工对待,经劝告不听者,参照《职工奖惩条例》及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 凡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关专业从业资格。公司鼓励员工考取与工作岗位对口的相关资格,考试合格者公司报销学习费用. 第五章 员工医疗保险
第四十条 所有员工(含退休人员)一律实行医疗保险制度,总公司不再发给门诊医疗费,不再报销住院医疗费。
第四十一条 员工购买药品、住院治疗均按《医疗保险办法》要求办理。女工计划生育费用按《生育保险办法》要求办理。员工工伤按《工伤保险办法》要求办理。
第四十二条 员工确系职业病的医疗费用应先按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规定办理结算后,余额由总公司按规定报销。工伤血吸虫病按2000元/2年的标准控制,凭工伤证明和住院单据办理报销手续。
第四十三条 其他未尽事宜,均以《某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为准.
第四十四条 长期病休员工在养病治疗期间不得以任何借口从事第二职业,获取其他收入.否则,取消医疗保险待遇,并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直到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五条 员工长期患病,连续停止工作两年以上,不能恢复正常工作的,由县以上医院证明,经市公路局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可按规定作病退、退职处理。 第四十六条 独生子女的门诊医疗费每年60元,包干使用.住院费报销25%(双职工报50%)。
第六章 劳动工资管理
第四十七条 总公司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全员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总公司在职员工的档案工资,由人力资源部保留存档,所有员工工资标准均按新制定的工资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八条 总公司所有在职在岗员工(含项目部员工)基本工资额构成如下: 基本工资额=岗位工资额+工龄工资(女职工另加20元卫生费)。 日工资=基本工资额/21。5天
1、岗位工资:反映员工劳动岗位技能高低、责任大小和岗位职责履行好坏的工资(见附表);
2、工龄工资:反映员工累计劳动贡献的工资(工龄×3元/年)。
第四十九条 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在施工期间实行岗位津贴制,津贴发放根据量化目标考核结果由总公司统一控制.
第五十条 所有项目部执行统一的工资标准,工资总额由基本工资额、工地补助、加班补助、路程补助和话费补贴组成,其它费用的发放需报请总公司批准。各项目部应及时发放员工工资。
第五十一条 省内地域差别补助:按0.8元/km的标准补助(距某市区50km以内不计).工地补助:按15元/天的标准计发。加班补助:假日加班补助=日工资×2×实际假日个数;法定节日加班补助=日工资×3×实际假日个数。省外工程的地域差别补助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研究。 第五十二条 公司考勤记录周期以公历月周期为标准,每月从1号开始记录当月考勤。当月考勤未满15天,计发半个月的基本工资;当月考勤超过15天,计发1个月的基本工资。各部门和项目部必须于次月5日前将考勤记录交人力资源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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