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的社会保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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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的社会保护问题

作者:史秀芳

来源:《大观》2016年第09

摘要:在当前商品经济发展的今天,文化遗产作为特定时期的社会历史的反映,在国家文化中扮演者重要的角色,文物保护的理念也在文物本身的价值凸显下越来越深入发展。2002 年,《文物保护法》将民间文物也归纳到了保护的范围内。而文物的保护除了法律层面外,还有诸多的内容,包括了技术保护、社会保护。其中社会保护就是利用民间群众的力量来保护文物,是一种对宏观文物管理体制的一种延伸。因此本文就文物的社会民间保护展开了分析,提出具体的可行对策,以充分的发挥民间保护的力量。 关键词:文物;社会保护;民间;群众力量

珍贵的文物是不同历史时期下的真实社会反映,也是人们了解历史的重要依据。文物包含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科学价值、经济价值、社会价值。其中的社会价值表现在归属作用、历史延续性、民间的教化、地域文化的表现等。因此文物的保护尤为重要,是对人类历史的延续和发展的重要途径。而事实上,文物保护一直以来被我国政府纳入到了公共服务和公益事业中,在政府的管理体制下,文物的确得到了有效的保存,但是文化遗产的保护并不仅仅是政府的责任,每个中国公民都应该在文物保护上贡献一份力量,近年来,文物保护的民间力量保护逐渐的形成了规模,在文物保护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一、社会民间力量保护的可行性 (一)文物是民族积累的文明成果

《文物法》明确了中国境内的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都是国家所有,文物的国家权属决定了文物应该纳入社会民间的保护力量。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文物又是人民在不同时期下形成的优秀智慧的结晶,作为国家公民和主人,有义务来延续这一精神文明,这是社会民间力量保护文物的依据之一。

(二)文物的分布较广,需要民间保护力量的补充

全国不可移动的文物包括了四十多万处,并且分布零散,众多的文物保护单位,仅靠为数不多的文物工作者来实施保护是远远不够的,这也表现出了政府力量的不足,此时的社会民间力量能够有效的作为补充,在文物保护中发挥重要的作用。 (三)《文物法》的依据

《文物保护法》第一章第七条: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因此保护文物是法律赋予的义务,也是社会民间参与其中的重要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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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社会民间力量参与文物保护的措施 (一)文物保护的宣传

提高广大干群对收集与保护文物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主要的宣传途径包括了民间的文物活动,举办文物知识广播和讲座,普及文化知识,加强对群众的宣传教育工作 深入地向群众宣传文物政策法令,开展普及文物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 (二)建立民间的文物保护协会和队伍

成立民间文物保护协会,协助政府管理部门如博物馆,文化局等参与到文物保护工作中,并且在民间文物的保护中起到规范、协调的作用。建立专业化的民间管理队伍,在文物保护中发挥作用。例如2006年成立的天津市建筑遗产保护志愿者团队受到了社会的广泛重视。河南楚长城研究保护团体通过谱写传唱歌曲、印制宣传手册等途径来不断的普及民间的文物保护意识。

(三)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建立规章制度

政府要在其中发挥引导和规范公民行为的作用,要做到动员全社会,必须首先取得政府的支持。因此首先也要在政府内部部门贯彻文物保护意识,分发《文物保护法》等有关书籍。 除此之外,政府要制定一系列的规章制度,例如当前很多县区政府出台了对文物保护的条例,例如河北曲阳的《北岳庙文物保护管理办法》、青岛市的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文物局等七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文物保护五纳入的通知〉的意见》等都对民间参与文物保护提出了依据。

(四)建立民间优秀个人褒奖制度

在文物保护单位都聘请义务保护员,建立权责和义务制度体系,定期汇报工作和处理,年终召开座谈会进行总结表彰。以榜样效应来带动文物保护的民间力量。 【参考文献】

[1]巨侃.文物保护让社会力量欣然进场[N].宝鸡日报,201604):29.

[2]胡志祥,蔡国声,洪冬英.如何调动民间力量保护出土文物[J].检察风云,20076):56-57.

作者简介:史秀芳,女,197297日,汉族,出生于陕西省宝鸡市扶风县,大学本科学历,初级职称,研究方向:如何在当今的高科技时代更好的做好文物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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