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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总会计师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注册会计师与会计师事务所 【发布部门】中国总会计师协会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中国总会计师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总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总协)为加强对会员的服务与管理,根据《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总协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三条 中总协所属分会,是经民政部批准登记注册的中总协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可相对独立开展活动。
第四条 由中总协发展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以及所属各分会发展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1 / 3
都是中总协的会员。
第五条 会员享有《章程》规定的权利,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六条 中总协对团体会员实行业务指导与管理。
第二章 会员
第七条 团体会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总会计师协会或研究会为中总协的团体会员。
第八条 单位会员:
(一)国有大中型企业、上市公司、规模以上民营企业、大专院校、中央和省级行政事业和科研单位等在职的单位负责人、总会计师、财务主管、首席财务官、财务总监以及未设总会计师的财务部门主要负责人,代表本单位加入中总协,为单位会员; (二)大中型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方在职财务总监或财务主要负责人,代表该企业加入中总协,为单位会员;
(三)经批准在内地设立的香港、澳门、台湾独资企业的在职的财务总监或财务负责人,代表该企业加入中总协,为单位会员;
(四)全国性社团组织负责人代表该组织参加中总协,为单位会员;
(五)会计、税务、证券、投资等社会中介组织负责人、行业代表人士加入中总协,为单位会员。 2 / 3
第九条 个人会员:
(一)取得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高级经济师等职称或相关职业资质或相关专业的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人员(含本职级)申请参加中总协,为个人会员;
(二)取得财务、会计、审计、经济、金融、管理等专业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申请参加中总协,为个人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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