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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药学研究生学位授予细则
第一条依据《中国学位条例》及《中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措施》,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学位分学上、硕上、博士三级。我校各级学位按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及管理学十一个学科门类及各类专业学位授予。医学门类部分学科、专业,可依据硕士所学课程内容、研究课题和原有基础,授予理学学位。
第三条本细则也适适用于各类专业学位。各类专业学位亦可根据各专业学位试行措施或专业学位全国教学(育)指导委员会相关要求另行制订实施细则。
第四条凡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遵守我校依据国家相关政策和学校实际制订规章制度,遵守学术规范,在本校学习并达成一定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者,经我校审查同意,均可按本细则要求向我校申请对应学位。
申请人不得使用同一篇学位论文反复申请学位。 凡因考试作弊或违反学术规范而受四处分不得授予学位。
本科毕业,或经过法定其它学习路径本科毕业,成绩优良,达成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
(一)很好地掌握本学科、专业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础技能; (二)含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初步能力。 第六条硕士学位学术水平
攻读硕士学位硕士,或含有硕士毕业相同学力人员,经过硕士学位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成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
(一)掌握相关学科坚实基础理论和系统专门知识;
(二)含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能力; (三)能比较熟练地利用一个外国语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 第七条博上学位学术水平
攻读博士学位硕士,或含有硕士毕业和同学力人员,经过博士学位课程考试和论
文答辩,成绩合格, 达成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博士学位。 (一)掌握相关学科坚实宽广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专门知识; (二)含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能力;
(三)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发明性结果,学位论文有独到见解; (四)能利用第一外国语熟练地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撰写专业文章及参与学术交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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