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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一、条文内容:
禁止破坏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物。需要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更新采伐,并及时补种;不能及时补种的,应当交纳补种所需费用,由公路管理机构代为补种。
二、主旨:
本条是关于公路绿化物保护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
一、公路绿化物的作用。种植公路绿化物是公路建设的组成部分,可以起到稳固路基、保护路面、美化路容、减少噪音、引导汽车行驶的作用,同时也是防风、防沙、防雪、防水害的重要措施之一。对于公路交通而言,公路绿化物特别是护路林的作用已经超越了其本身的自然功能,长期以来,公路绿化物是作为公路附属设施的一部分而存在的,属于公路路产的组成部分。因此,本条例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物,确因更新需要砍伐护路林的,必须按照严格的法定程序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办理许可手续后,才可以实施,并应该按照砍伐量予以补种。
二、护路林更新砍伐的许可主体。《公路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任意砍伐,确需更新砍伐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
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因此,更新砍伐公路护路林的许可主体是公路管理机构,本条例对此进一步予以明确,规定需要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更新采伐。需要指出的是,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采伐公路护路林执行法律法规有关问题的复函》(林策发〔2004〕85号)规定:(一)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林木采伐许可证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式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印制。违反以上规定制定或者印制的林木采伐许可证,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得作为采伐林木的合法凭证。(二)因公路改建需要采伐行道树,不属于公路护路林的更新采伐管理范围,应当由林业主管部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据此,公路管理机构的管理权限仅限于护路林的更新砍伐,且需要使用林业部门印制的统一式样的采伐许可证。
三、护路林更新砍伐的许可程序。需更新砍伐护路林的,申请人应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许可申请,书面说明砍伐理由、砍伐树木的位置、种类和蓄积量,制定符合公路绿化工程技术标准补种方案,编制符合保障公路安全、畅通要求作业方案。公路管理机构按照职责权限做出许可决定,对准予更新砍伐的,制作许可决定书并向申请人颁发由林业部门统一印制的砍伐许可证。砍伐许可证由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或同级公路管理机构)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或同级林业主管部门)统一领取,并根据许可决定情况制作后颁发给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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