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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通辽市残疾人扶贫开发工
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 【发文字号】通政办字[2013]53号 【发布部门】通辽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4.03 【实施日期】2013.04.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通辽市残疾人扶贫开发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通政办字〔2013〕53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及人民团体: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通辽市残疾人扶贫开发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3年4月3日
通辽市残疾人扶贫开发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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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全
面推进我市残疾人扶贫开发工作,依据国家有关残疾人扶贫开发的政策法规及国务院扶贫办、民政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农村残疾人扶贫工作“十二五”实施方案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2011年-2015年)》、《内蒙古自治区推进残疾人工作专项工程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扶贫开发政策扶持对象
(一)经市和旗县市区残联核实认可,安置残疾人20人以上或带动残疾人50户以上的残疾人扶贫开发基地和扶贫开发龙头企业。
(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人均年收入农区低于2600元、牧区低于3100元,户籍为通辽市且为农业户口的残疾人户。 二、扶贫开发方式与措施
(一)设立市和旗县市区两级残疾人扶贫开发基金,采取财政拨款、社会募集、企业赞助、扶贫部门和残联筹资等方式筹集资金,用于残疾人扶贫基地、龙头企业、残疾人户贷款抵押及发放无息贷款。
(二)将残疾人扶贫开发工作列入市和旗县市区政府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扶贫工作计划,每年确定一定数额的项目资金,逐级落实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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