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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财经大学非学历教育培训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非学历教育培训活动,促进学校继续教育的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举办的各类非学历教育培训活动,包括各类高级研讨班、研修班、进修班等高层次继续教育和各种培训班、辅导班、短训班等,也包括外校与我校联合举办的不以我校名义招生的各种学历学位班、培训班等。
第三条 学校按照“适应市场、积极发展、规范管理、保证质量、鼓励创新”的总体要求,支持有利于体现我校学科优势和特色、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类非学历教育培训活动。
第四条 非学历教育培训应遵循“先进性、针对性、实效性”的原则;教学内容应突出“新理念、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
第五条 学校非学历教育培训活动由继续教育学院统一归口管理。校内单位举办培训项目应向继续教育学院进行备案登记;3个月以上的培训项目和需要颁发学校培训结业证书的项目需向继续教育学院申请,经学校分管继续教育的校领导批准后方可举办。一般不承办附加学习考察项目的培训班,如确有需要,需经继续教育学院批准。
第六条 培训项目启动前,培训单位须填报《江西财经大学非学历教育培训项目审批备案表》(一式三份),并将培训计
划、课程安排、师资情况、招生计划等材料报继续教育学院,培训收费项目及标准报学校财务处审批。
第七条 培训单位负责起草合作协议,协议的必备条款为:项目名称、培训时间和地点、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培训收费标准及利益分配、知识产权、违约责任、争议解决、合作期限等。非学历教育培训合作协议需报继续教育学院审定,加盖江西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合同专用章后生效。未经审批的合作协议属无效合同,学校将依据相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八条 培训招生简章和广告宣传材料须经培训单位负责人审核后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批。招生宣传材料内容应真实,并在显著位置注明培训单位全称。
第九条 培训单位应遵守学校财务管理规定,将非学历教育培训收入纳入学校财务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收费,也不得将培训经费挂靠、转移到其它单位。并按规定的比例,分别纳入校级和院级管理。
非学历教育培训班上缴比例 部 门 教学学院
继续教育学院、职业技术学院、国际
学院、图书馆、研究机构 MBA学院、研究生院、教辅单位
上交比例
7% 15% 25%
第十条 继续教育学院负责组织学校非学历教育培训质量评估工作。培训单位应选聘具有较高思想政治素质和熟悉培训
业务的学者、专家担任授课教师,并加强教学评估,保证教学效果和培训质量。
第十一条 在学校内脱产培训6个月以上(含6个月)的学员,经个人申请,可以办理江西财经大学培训班学员证。需要办理学员证的,由培训单位提交名单(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报继续教育学院办理。
第十二条 需发放学校培训结业证书的,均由继续教育学院对培训单位提交的办证名单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后,按相关规定和要求办理结业证书。培训结业证书可在继续教育学院网站上查询。
第十三条 学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审批,不准举办冠以“江西财经大学”或“江财”名称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活动;不得擅自将校内公共资源给校外培训机构使用。
第十四条 对在非学历教育培训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由继续教育学院会同纪委监察处、保卫处等有关部门进行查处,视情节轻重予以行政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对校外单位或个人盗用“江西财经大学”或“江财”名义举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活动的,由校长办公室组织保卫处、宣传部、继续教育学院等单位及时制止。对于已造成损害学校声誉及学员利益的招生诈骗行为,将报请公安机关处置。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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