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工业大学图书类固定资产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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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工业大学图书类固定资产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07-10-29 阅读数:1409

第一章

第一条 图书类固定资产是国家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办学重要物质条件之一,根据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哈尔滨工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图书类固定资产管理,必须贯彻“统一归口、分级管理、层层负责、合理调配、管用结合、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三条 图书类固定资产管理,要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建立增添、借阅、清查、剔除等日常管理的规章制度,实现规范管理

第四条 图书类固定资产管理岗位要由具有一定业务素质及管理能力的人员担任。 管理机构和职能

第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以下称资产主管部门)对学校图书类固定资产进行全面管理;学校图书馆负责对图书类固定资产具体业务的管理;各分馆、院(系)资料室作为室级单位负责对所管辖范围内图书类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六条 资产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学校图书类固定资产管理措施,责日常的审批手续并备案,负责与财务协调账务。

第七条 学校图书馆负责全校图书类固定资产的验收、明细账管理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各室级单位的明细账管理工作,负责日常手续单的发放,组织申报工作,负责全校图书类固定资产统计及上报工作

第八条 各室级单位,均要认真执行图书类固定资产的验收制度,遵守和履行学校图书馆对图书类固定资产明细账的管理规定。

第九条 室级单位应配备专职资料管理员,资料管理员负责室级单位图书类固定资产的全过程管理。使用资料管理员专用章,报资产主管部门及学校图书馆备案。

图书类固定资产管理范围、分类及计量单位

第十条 图书类固定资产是指包括学校图书馆及各资料室藏书和保存期限在五年以上的各种重要资料软盘。

第十一条 接收捐赠或调拨的图书类资产符合第十条的都应计价列入图书类固定资产账目中。 其分类方法变动及更改必须报资产主管部门审批备案。

第十三条 图书类固定资产按原值入账,原有的图书类资产,有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须增减原值。

第十二条 图书类固定资产采用“中图法”编目,图书类固定资产编目为一级管理,只有T类为二管理

一、 因数量或内容增加导致费用发生变化,按实际支出的成本费增加其原值;

二、 剔除、丢失时应按增减图书类固定资产分别处理有关账务。

图书类固定资产原值增加,由学校图书馆负责办理;原值减少需经过资产主管部门审批备案。

第十四条 列为图书类固定资产管理图书的计量单位,一般以册为计量单位,其中期刊册的概念应为一年一种为一册。但由于图书类的载体不同,也可用片和种为计量单位。计量单位的变动、确定必须经资产主管部门批准确定。


第四章 图书类固定资产的购置和验收

第十五条 图书类固定资产的购置,必须按照学校发展规模、专业设置、科研方向进行全面规划,本着勤俭办学的方针,从需要与可能出发,精打细算,合理布局,根据缓急程度,逐步解决。

第十六条 增添图书类固定资产,应按学校制定的经费计划执行,必须专款专用。经费须经资产主管部门备案,作为对图书类固定资产宏观管理的依据。

第十七条 图书类固定资产的入账必须遵循图书类固定资产验收的程序,即到货验收后方可到学校图书馆办理入账手续,持验收单到财务报账。

第五章 图书类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十八条 图书类固定资产管理,必须“坚持原则,责任到人”。资产主管部门对学校的资产有权进行合理调配,充分发挥它们的效用。室级单位必须专人保管,制定相应的管理规章制度 可用。

第二十条 学校图书馆、使用部门都要按编目、总括号登记图书类固定资产明细账、验收单,记录全部图书类固定资产,以便随时查对。

第二十一条 学校图书馆负责办理和归集验收单,根据验收单建立相应的明细账并建立数据库,做到日清月结。定期与资产主管部门核对账目,定期组织室级单位清仓查库,负责图书类固定资产统计报表工作,报资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图书类固定资产处置产生的相关收益,经资产主管部门备案后直接上缴学校财务,入变价收入账。

第二十三条 各级图书资料管理员,应接受资产主管部门、学校图书馆的业务指导,模范地遵守执行有关规章制度

第二十四条 各级图书资料管理员,对所管的图书类固定资产具有全过程管理的权利和责任,任何人员未经管理人员的同意,不准自行使用、移动或调换。

第六章 图书类固定资产的变动

第二十五条 图书类固定资产的变动,系指对外调出、出借、转出及报废(剔除)、报损、丢失。 资产主管部门对图书类固定资产的变动具有审批权、处置权。

变动必须填写相应的手续单,经学校图书馆审核后,报送资产主管部门备案,学校图书馆根据相应的手续单调整账目。

由于人为的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损失的,按报损处理。报废和报损必须经过专家技术鉴定,经过鉴定确定无法修复使用,修复的费用超过或者接近于新购价值的才能报废、报损。

第二十七条 图书类固定资产的调出,分为有偿调出和无偿调出。有偿调出产生的收益,经资产主管部门备案后直接上缴学校财务,入变价收入账。

第二十八条 图书类固定资产转出,是指校内使用部门的变更,对闲置、多余的应报请资产主管部门统一调配。

第二十九条 图书类固定资产,由于使用人或管理人员疏忽或保管不当,导致发生被窃、遗失等,按丢失处理,按学校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经批准的调出、转出及报废(剔除、报损)、丢失的图书类固定资产,学校图书馆根据相应手续单调整账

第十九条 学校图书馆应制定图书类资产的技术管理制度,要经常检查从而保持图书类固定资产的完好、

第二十六条 图书类固定资产的报废(剔除)是指耐用期满,确实无法使用、无保存价值的,按报废处理;


目,年底将手续单一份装订成册及对应明细、增减变动表报送资产主管部门,资产主管部门依据手续单、明细表及增减变动表与学校财务进行账目调整。

第七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条 图书类固定资产在资产账及财务账中一律记入11大类。

第三十一条 学校图书馆负责明细账目管理工作,明细账要依据室级单位设置账户,每个账户设置要由专职的资料管理员负责。

第三十二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与财务进行总账核对及调整。

第八章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四条

管理条例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管理条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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