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省级党政群机关车辆编制与经费挂钩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3-01-19 16:47:13   文档大全网     [ 字体: ]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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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省级党政群

机关车辆编制与经费挂钩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 【公布日期】1997.01.01 【字 号】

【施行日期】1997.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省级党政群机关

车辆编制与经费挂钩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省级党政群机关车辆管理,控制车辆增长,改善车辆状况,根据我省实际,从199711日起,对省级党政群机关的小汽车实行统一核定编制,分类确定经费定额,按车辆编制和经费定额核定车辆费用的管理办法。

一、核定车辆编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省级党政机关按照“三定方案”定编人数及现有车辆情况,区分领导干部用车和单位工作车两种况,分别核定省级党政群机关的车辆编制。

()领导干部用车。省级党政群机关正省级干部配专车,副省级干部配固定的工作用车。

()单位工作用车。省级党政群机关按“三定方案”核定的人员编制数扣除在职正、副省级干编制以后,剩下的在职人数中,按每13名干部配1辆车的比例,核定单位的工作用车(20座以下汽车)编制数。

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单位按一个单位配车,临时机构不配车,确实需要时由其


主管部门负责调剂安排。

()省级党政群机关车辆编制的核定:由领导干部用车编制和单位工作用车编制两部分组成。车辆编制一经核定,各部门和单位都要严格执行,按照核定的编制配备车辆。

凡增设机构、单位撤销、兼并以及增加人员编制的单位,车辆编制重新核定。

二、实行车辆分类管理。根据各部门、单位的性质和业务量情况,将车辆分为三类进行管理,即:一类为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办公厅、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公检法司系统车辆;二类为省委、省政府综合部门和农、林、水部门车辆;三类为省委、省政府其他部门车辆。

三、车辆经费的核定。对小汽车费用分类综合定额管理。定额包括汽车燃料费、维修费、养路费和保险费。小汽车费用定额实行每年根据财力状况,按照车辆分类情况具体核定。

四、车辆费用管理。按各部门和单位的车辆制、单台定额核定其全年车辆经费,并将其纳入单位当年经费预算中,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目前,对尚未达到定编数的单位,今后根据财力情况逐步解决;对已超编的部门和单位的车辆,允许出租使用,收入纳入单位财务管理,收入扣除费用后结余的60%用于补充单位经费和车辆维修。

五、逐步改善车辆状况。省级党政群机关车辆定编后,省财政厅对各部门和单位编制内的车辆建立车辆档案管理制度,分别设立车辆卡片,掌握车辆状况。根据车辆行驶里程和使用年限,每年由省财政厅安排省级党政群机关一定数量的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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