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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可以拒交物业费的六个正当理由
业主可以拒交物业费的六个正当理由: 1、开发商尚未交房的;
2、物业公司未履行物业合同服务责任的; 3、物业公司未签订物业合同的; 4、物业公司服务达不到合同约定标准的; 5、物业公司没有物价管理部门审批文件的; 6、物业公司擅自变更收费标准的。
7、公共设施维修养护、公共卫生方面存在瑕疵。
8、建筑质量存在问题,物业公司未尽维修义务。如房屋漏水,经向物业公司
报修后未能解决。
9、行使管理责任不到位。如未及时有效制止违章搭建、拆除承重墙等违法行
为。
10、未能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如财物被偷,车辆被盗、被划;在小区内受到第三
人侵犯等。
11、物业公司未公布账目,侵害业主知情权。
12、物业公司人员滥用职权。如非法闯入业主住宅,违法对业主实施停电、停
水、停气等行为。
13、物业公司超越其职权,如擅自利用小区公共场地、设施牟取不正当利益等。 法律主观: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
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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