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省级财政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股权投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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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省级财政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股权投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财政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的投入方式,推动我省主导产业加快发展,建立健全产权明晰的财政资金股权投资管理机制,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激励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采摘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和改革的意见》(陕政法〔2013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财政预算安排的各类支持产业发展资金中用于股权投入的部分(以下简称股权投入),包括:省级产业引导、陕西循环经济、高新技术产业、环保产业、重大科技创新、科技统筹创新工程、工业转型升级、高端装备制造、中小企业发展等专项资金。配套中央项目资金以及中央转移支付资金性标准依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第三条 2014年起,各类支持产业发展资金除特定用途外均应安排不低于50%的资金作为股权投入试点(包括设立的各种基金、担保机构注资、参股风险投资公司等),在试点基础上逐步提高股权投资比例。今后每年预算新增安排的支持产业发展的资金全部用于股权投入。具体额度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中小企业局等部门确定(以下简称相关主管部门)。

第四条 股权投入资金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滚动发展、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由相关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征集、评审和确定项目,所形成的股权委托陕西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省级投融资平台管理(以下简称省级投融姿平台)。

第五条 股权投入资金均以国有法人股方式投入企业,投入方式主要包括普通股和优先股。以普通股方式参股投资的收益与其他股东享受同股同酬;以优先股方式参股投资的收益按不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确定。投资期限一般为35年,最长不超过7年。具体方式由被投资企业自主选择。

第六条 股权投入资金对中型企业的投资原则上不低于300万元,对小型企业的投资原则上不低于100万元。采取普通股投入方式,出资额占被投资企业的股份原则上不超过其总股本的2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

第七条 采取股权投入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注册地、纳税地在陕西省境内; (二)管理团队稳定、素质较高;

(三)符合我省产业发展方向,具备一定的规模和发展前景,资产状况良好,具有成长性、示范性、带动性的行业企业;

()管理运作规范,企业架构符合现代企业制度,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记核算合法、规范

(五)经济社会效益较好,银行信用等级良好;

(六)符合各类财政扶持产业资金申报指南的其他具体要求。 第八条 股权投入资金的申报极立项程序:

(一)公开征集:相关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确定当年股权投入资金支持重点,明确申报具体要求,并随各类支持产业发展资金申报指南一并发布。利用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库平台,为股权投资和运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二)项目申报:申报企业按属地化原则和程序逐级向相关主管部门、省财政厅同时提交省报材料;

(三)项目评审:相关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在联合初申的基础上,组织专家(包括股权投资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评审;

(四)项目确定:相关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根据专家或中介机构评审意见,确定拟股权投资的企业,并向社会进行公示;

(五)下达计划:相关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按程序对拟参股支持企业下达股权投资项目计划。省财政厅根据项目计划,将资金拨付至省级投融平台。此项资金做为省政府对省级投融姿平台的投资,相应增加国有资本金。

第九条 省级投融资平台作为股权投入资金的执行机构,具体职责包括:拟定股权投入资金所形成股权的具体管理办法;对投资形成股权进行日常管理;负责提出和实施股权退出方案;建立股权投资企业信息库,为企业提供咨询和增值服务等;定期向相关主管部门、省财政厅报告有关情况。省级投融资平台依据股权投资项目计划,与被投资企业就投资方式、投资期限、资金收回等内容鉴定投协议,在规定时限内将资金拨付至先关企业,实施股权管理。股权投入资金按部门、来源、类型等单独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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