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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
第一章:法的本体
第一节:法的概念
根据法与道德的关系不同主张,分为实证主义的法和非实证主义的法(自然法) 法实证主义者以两个要素定义法的概念:权威性制定和社会时效
以社会时效为首定义要素的法的概念主要代表是法社会学和法现实学 以权威性制定为首定义要素的法的概念主要代表是分析主义法学。 法的本质表现为法的正式性,反映为法的阶级性 法的本质最终体现为法的物质制约性。法的物质制约性是之法的内容受社会存在这个因素的制约,其最终也是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法的本质存在于国家意志、阶级意志与社会物质条件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之中。 特定国家现行有效的法--“国法”,其外延保护1国家专门机关制定的法(成文法);2法院或法官在判决中创制的规则;3国家通过一定方式认可的习惯法(不成文法);4其他执行国法职能的法(教会法)
法的特征: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一种社会规范。作为社会规范,法律不同于技术规范和自然法则。2法师由公共权力机构指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3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4法是以权力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5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保证实现的社会规范6法是可拆的规范体系(具有可拆性) 法的作用
法作用的分类,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
法的规范作用可以分为指引 评价 教育 预测 强制
指引作用是指法对本人的行为具有引导作用,有两种形式:个别
性指引和规范性指引
评价作用是指法律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
合法与否的评判标准
教育作用是指通过法的实施使法律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 预测作用是指凭借法律的存在,可以预先估计到人们相互之间如
何行为。
强制作用是指可以通过制裁违法犯罪行为来强制人们遵守法律 法的社会作用是从法的本质和目的角度出发确定法的作用。主要涉及三
个领域和两个方向。三个领域:社会经济生活 政治生活 思想文化生活
两个方向:政治职能和社会职能
法不是万能的原因:1法律是以社会为基础,因此不能超出社会发展需要“创造”或改变社会2法律是社会规范之一,必然受到其他社会规范以及社会条件和环境的制约3法律规制和调整社会关系的范围和深度是有限的4法律自身条件的制约,如语言按表达力的局限
第二节:法的价值
法的价值包含以下意义:1同价值的概念一样,法的价值也体现了一种主客体之间的关系2法的价值表明了法律对于人们而言所拥有的正面意义,它体现了其属性中为人们所重视、珍惜的部分3法的价值既包括对实然法的认识,更包括对应然法的追求
法的价值种类:秩序 自由 正义 秩序是法的基本价值,秩序是法的其他价值的基础,但秩序本身必须以合乎人性、符合常理作为其目标
自由在法的价值中的地位,不仅是评价法律进步与否的标准,它体现了人性最深刻的需要。
如何实现正义 1正义是法的基本标准2正义是法的评价体系3正义极大的推动着法律的进化
相关平衡价值冲突的规则1价值位阶原则:这是指在不同位阶的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在先的价值优于在后的价值2个案平衡原则:这是指处于同一位阶上的法的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必须综合考虑主体之间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3比例原则:这是指为保护某种较为优越的法价值须侵及一种法益时,不得逾越此目的所必要的程度。 第三节:法的要素
法律规则的分类1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2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3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权力和义务的相互关系1从结构上看,两者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2从数量上看,两者的总量是相等的3从产生和发展上看,两者经理了一个从浑然一体到分裂对立再到相对一致的过程4从价值上看,权力和义务代表了不同的法律精神 第四节:法的渊源
宪法是由我国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的。 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 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当代中国法的非正式渊源 1习惯2判例3政策 第五节:法律部门和法律体系 第六节:法的效力
法的时间效力1法的生效时间:自法律公布之日起生效;由该法律规定具体生效时间;规定法律公布后符合一定条件时生效。 法终止生效的时间 法的追溯力
第七节:法的关系 第八节: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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