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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物业服务市场监管,提高物业服务主 体履约意识,维护业主和企业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前 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 **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 规范和加强物业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等相关规定,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 市行政区域内,由建设单位按照有关程序 和规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对住宅区进行前期物业服务的, 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以下简称 履约保证金)是指由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分别缴交的, 以促使物业服务合同主体遵守法规政策、信守合同约定、 维护业主合法权益的资金。
第四条 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的 管理。
第五条 建设单位履约保证金的缴交标准:物业项目 总建筑面积 5 万平方米以下的,按照 3 万元标准缴纳履约 保证金;总建筑面积 5 万平方米 ---10 万平方米的,按照 5 万元标准缴纳履约保证金;总建筑面积在 10 万平方米以上 的,按照 10 万元标准缴纳履约保证金。
第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履约保证金的缴交标准:物业 项
目总建筑面积 5 万平方米以下的,按照 1 万元标准缴纳 履约保证金;总建筑面积 5万平方米 —10 万平方米的,按 照 2 万元标准缴纳履约保证金; 10 万平方米以上的,按照 5 万元标准缴纳履约保证金。
第七条 履约保证金应在招标文件或前期物业服务合 同中约定,明确开发建设单位和中标人缴纳,并在物业服 务合同中对涉及履约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明确。
(一) 履约保证金交存和返还方式; (二) 履约保证金交存数额和期限; (三) 履约保证金以无利息的方式计算; (四) 逾期交存或返还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 第八条 在双方签订合同后 5 日内,开发建设单位、 中标的物业服务企业按合同约定将履约保证金缴入物业主 管部门专户。
第九条 下列情况可以使用履约保证金:
1、 未按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和责任的; 2、 物业共用部位, 共用设施设备损坏, 影响正常使
用,不能及时修复的;
3、 未按规定办理项目承接和退出手续,不移交相关 资
料,或资料缺失的;
4、 服务管理不善造成小区环境恶化的; 5、 业主委员会成立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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