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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据2008 年国家税务总局的一项调查表明,我国63 万家外商投资企业中一半以上处于亏损状态,其中不乏由“转移定价”策略实现“亏损”的。事实上,跨国公司的转移定价策略是一个非常普遍的现象,80%以上的跨国公司运用转移定价策略,80%左右的技术转让费支付发生于同一公司内部(Emst&Young,2007)。因此,对跨国公司的过分转移定价行为进行有效监管意义重大。
一、跨国公司转移定价策略的界定及分类
所谓转移定价在我国又称为转移价格、转让价格、划拨价格、调拨价格,是跨国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及其有关联的企业之间相互进行出口和采购商品、技术、劳务时所采用的内部价格。
转移定价策略通常可以分为两大类:基于市场价格的转移定价策略和非市场的转移定价策略。基于市场的转移定价是依据共同市场的商品价格、劳务价格、特许经营费、专利费及利息来实现跨国公司内部的核算,由于基于市场的转移价格是市场决定的,往往是客观的、不受跨国公司操纵的;非市场的转移定价策略包含广泛的转移定价方式,如谈判定价、基于成本定价、数学定价等,这种价格在一定程度上不受市场供求关系法则的影响,而是由跨国公司的少数上层决策者,根据公司集团的全球战略目标和谋求最大化限度利润的目标人为制定的。
跨国公司转移定价策略是跨国公司实现集中控制,在全球范围内统一调配使用人、财、物所不可或缺的有利杠杆,是实现其全球战略的必要工具,并以其特有的方式影响着跨国公司自身的发展。
二、、跨国公司转移定价对东道国和投资国的不利影响
跨国公司转移定价策略对东道国和投资国也存在许多不利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投资资本弱化。跨国公司常借助“参与制”,凭借其技术、管理、外销渠道等优势,以少量自有资本达到控制生产经营的目的。跨国公司实际注入的资本相当少,但却能控制他人的巨额资本。以香港迪斯尼乐园为例,港府在注资32.5 亿元的同时,承担了136 亿元基建设备费用(包括87亿元土地、27 亿元基建、22 亿元交通运输)。而迪斯尼公司则只需投资24.5 亿元,并可以用港府联营公司名义贷款23 亿元。迪斯尼公司占43%的股份,可在乐园启用后,赚取饮食及出售纪念品的特许经营费、乐园总收入2%的利润,以及按乐园收入高低,收取除税前盈利的2%- 8%作管理费,估计每年最少有1.5亿元收入。
2.转移税收。税收或是从东道国转出向投资国转入,或是从投资国转出向东道国转入,且跨国公司通过转移定价行为将购买力从发展中国家转移了出去(Vaitos,1974)。这种转移税收必然影响国与国之间正常的经济秩序。
3.转嫁风险。由于利息和红利的税收差别待遇,不少跨国公司的母公司用贷款的方式而不是以股本形式向子公司提供资金,或向东道国借款,从而形成企业债务负担,甚至将财务风险转嫁到东道国银行。
采用转移定价方式对东道国造成其他方面的负面影响,如导致东道国国有资产的外流,不利于东道国国内市场的保护,不利于东道国公平市场的建立,扰乱东道国国际收支平衡等。
三、国外对跨国公司转移定价的监管经验
跨国公司转移定价一直受到国际社会的高度重视,为了防止跨国公司转移定价策略的滥用,国际上许多国家从维护本国利益的角度出发,通过制定各种相关法规及政策,对跨国公司的转移定价行为进行管制。据德勤会计师事务所(Deloitte)2007 年“全球转移定价战
略”统计,46 个国家已经建立了转移定价管理制度,包括近年来吸引了大量直接投资的亚洲国家和东欧国家。跨国公司转移定价的监管内容丰富,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对转移定价进行监管和调整。美国《国内收入法典》第482 节及其实施规章规定,财政部国内税收署有权监督检查每个单位是否得到合理的利润,规定母公司和子公司以及关联公司之间的交易必须表明所使用的价格是公平合理的市价,或是独立竞争的价格。如果公司无法证明这一点,则应采用成本加合理利润等方法确定价格进行计算。OECD 也制定了相关规定,如《交易利润分割法的可比性和使用草案》、《常设机构利润分配报告修订》、《关于完善税收协定争议处理的报告》,《APA 和文献准备要求扩展到常设机构》(波兰),《转移定价文档要求和罚款生效》(西班牙)等。
2.对过分转移定价行为予以处罚。在美国,如果转移定价的价格等于或高于正常交易价格的200%,或者等于或低于正常交易价格的50%;或者调整净利润额等于或高于500万美元或经转移定价调整后总收入的10%,那么要按照应缴税款的20%处以罚款。如果转移定价下的价格等于或高于正常交易价格的400%、等于或低于正常交易价格的25%;或者调整净利润额等于或高于2000 万美元或经转移定价调整后总收入的20%,则要按照应缴税款的40%处以罚款(杨斌,2002)。
3.对无形资产、服务、特许服务等进行监管。(1)对无形资产定价转移的管理,制定了相关规则。如《离岸无形资产转让规则》(美国),《无形资产市场补偿标准指南》(澳大利亚),《无形资产分配、成本分摊协议的指南修订》(日本)、《无形资产的PAP 程序指南修正》(日本),《服务、无形资产、成本分摊规定的修订》(韩国)。(2)对服务定价转移的管理,制定了相关规定。如《税收协定对服务的处理修订提案》(OECD),《服务成本法条例》(美国),《关联方服务协议规定》(澳大利亚)和《内部服务费用税前扣除指南》(澳大利亚)等。(3)对特许服务费和贷款利息的定价转移管理,制定了相关文件。如《关联方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实行低税率》(荷兰),《企业内部货款条例草案》(美国),《确认集团内部利息条例不适用常设机构》(意大利),《明确转移定价法规不允许核定无息贷款》(俄罗斯)。
4.对避税港转移定价的管理。美国针对跨国公司利用避税港子公司避税设立F 分部条款。凡是受控外国公司①,其利润归属于美国股东的部分,即使当年不分配,也不汇回美国,也要视同当年分配的股息,要分别计入各股东名下,与其他所得一并缴纳所得税。继美国之后,德国、加拿大、新西兰、澳大利亚等20 多个国家也建立或实行了CFC 法律。例如,意大利的《确认避税地交易成本扣除问题》。
5.转移定价审计和调查的管理。日本通过延长转移定价的调查时间②,加大对跨国公司转移定价的调查力度,取得了显著的成效。比较著名的案例是可口可乐日本分公司,以支付专利费和饮料原料费的名义,以超出正常支付标准的价格向美国母公司转移了350 亿日元的收入。经过日本东京国税局几年艰苦的调查,反复比较了国内国际价格,最后确认其为避税行为。为此,日本税务当局向可口可乐日本分公司追征了150 亿日元税款(王建新等,2004)。印度也有相关的规定,如《增加转移定价审计时间限制》和《增加转移定价审计的工作人员》。
四、我国加强对跨国公司转移定价监管的对策建议 我国虽制定了多个对跨国公司转移定价监管的文件,采用了国际上通行的可比非受控价格法、转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其和他合理的调整方法,但对跨国公司的转移定价监管依然存在许多问题,因此建议:
1.建立多层次价格信息机构。实施转移定价调整的关键是判断关联企业间转移定价是否合理,但我国缺乏权威的价格信息机构提供相关的价格信息,因而难以获取跨国公司及其关联企业间的过分价格转移行为的证据。为此,(1)建立专门的价格情报机构和价格情报网络,
如可由国家发改委物价司出面协调,在相关部门和单位建立价格报告制度,如驻外使馆商务参赞定期价格报告、行业协会价格信息报告、企业价格信息快报等。(2)加强国际合作,利用国内外权威的咨询机构获取有关资料。
2.借鉴国际经验,完善和细化相关法律法规。(1)转移定价调查审计是一件相当繁琐的工作,需要获得初审计公司详尽的文件资料才能做出合理而有服说力的调整。我国的规定是,只进行转移定价调查审计时才需要确认或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其结果是降低审计效率和效果提高了审计成本。因此,可以借鉴OECD 以及美国、澳大利亚等国的相关法规,对转移定价文件的准备做出细化规定。(2)我国转移定价的相关法规主要是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经验,这种作法极易忽略制度实施的市场环境。发达国家的转移定价法规的前提是市场比较透明度、信息比较公开,而我国恰恰是市场的发展不太完善、信息不对称现象大量存在。因此,在制定法规是不能完全照搬国外经验,一定要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
3. 针对跨国公司转移价格策略的决策行为特点进行监管。(1)了解跨国公司的战略选择,加强对实施纵向一体化发展战略的公司监管。因为这类跨国公司多选择非市场化的转移定价策略,他们更强调公司内部经营单位及部门间相互依赖,紧密协作,属低竞争、高合作性组织环境。为加强公司内部经营单位间的合作,在内部业绩评价控制方面,往往采取以公司整体业绩而非经营单位业绩为依据来评价与考核部门经理业绩的方式。(2)了解不同行业的转移定价特点,加强对制药行业的跨国公司监管。安永转移定价报告显示,跨国公司中将转移定价作为首要税务事项的比例,最高为制药业,最低为保险业。这可能是因为保险业行业法规有严格的偿付能力保证,一定的收入必须保留在企业内,因而对转移定价问题相对较少。(3) 加强对规模大的跨国公司监管。有些研究认为母公司越大,其就越有可能使用非市场定价策略(Arpan, 1971- 1972),有些人认为环境变化和全球销售促使大跨国公司倾向于使用基于市场的转移定价(Yunker,1982),且其较大的规模使其更容易引起政府当局的注意,因而促使其更倾向于使用基于市场的转移定价(Benvignat,1985)。尽管文献没有一致的结论,但这并不排除大型跨公司还会继续使用非市场转移定价策略,且手段可能往往更加隐蔽,受转移价格操纵的金额往往更大,对我国的不利影响也更大。
4.加大违法惩罚力度。我国对关联企业利用转移定价的过份行为除了调整其成本利润外,并没有明确地对转移定价进行处罚的相关法律法规,只是在《税收征收管理法》中笼统地规定对少报收入的处以2000 元以上1 万元以下的罚款。这种处罚力度很难遏制跨国公司的过分转移定价行为,但在转移定价管制比较发达的国家都对这种行为采取的十分严厉的处罚措施。如美国对过分转移定价行为的罚款额高达所逃避税额的20%- 40%,而且将这些措施作为其转移定价税制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严厉的处罚措施显示了政府对跨国公司过分转移定价行为进行管制的决心,一定程度上遏制了这种行为。
参考文献:
[1]王建新,崔伟利著(2004).首席财务官—跨国公司全球价值最大化的设计师[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 [2]杨斌(2002).美国和OECD 的预约定价协议程序[J].涉外税务,2002(5) [3]石廷安.跨国公司转让定价及其财务功能的探讨[J].价格理论与实践,20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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