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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社会实践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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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从一具交通事故案例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方法》第八条
2016年1月28日至3月8日,在密云县人民法院我参加了社会实践活动,在这期间我参与了一具交通事故现场清理引起的诉讼案件,经过自己的亲身记忆,我对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执法与处理谈一谈自己的见解:
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方法》
第八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马上派员赶赴现场,救护伤者和财产,勘查现场,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这一规定给予了交通治理机关处理交通事故现场的职权,也明确了公安交通治理机关清理事故现场的原则是救护伤者和财产,尽快恢复交通. 下面就交通执法工作中这一原则的适用和把握进行了深入的调查. 一,案情要紧内容如下
2016年1月的一天,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广源贸易货栈(以下简称广源货栈)雇佣司机尹某驾驶载有文具,小百货,小电器等物资的东风牌大货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我市101国道密云段西大桥上时,由于该车右后轮螺丝断裂发生侧翻,占用了两条机动车道(该路有三条机动车道)和紧急停车带.密云交通大队接报案后派事故科民警赶赴事故地方,清理现场,疏导交通.为保证道路畅通,需要迅速清理物资.现场民警紧急调来吊车和拖板车,试将事故车辆连同物资整体吊装到拖板车内,但试了几次均别成功,加之货车翻在桥上,从桥上整体吊装,物资一旦散降到桥下特别惊险.只能先卸下物资,车,货分别吊装清运.尹某及随车装卸工将捆绑物资的绳子锯断卸下物资.由于现场系101国道主路,车流量大,同时以大型货车居多,故民警拒绝了尹某提出的人工清运方式.先后调集,拦截了1辆铲车,5辆自卸车,耗时4个多小时,清运7车次,至清晨8时30分将现场清理完毕,恢复交通.事故车及所载物资运至密云县事故停车场,由尹某及随车人员保管.在清运过程中,该车部分物资发生损坏,后由于尹某等人保管别善和天气下雨,存放在停车场的物资也有部分丢失,受损.3天未来,广源货栈在密云县公证处见证下,与6名货主共同对存放在停车场的物资进行清点,后将所有物资拉回赤峰市.2016年2月,广源货栈向密云交通大队申请国家赔偿.密云交通大队于同年3月作出事故科行为别违法确认书.2016年3月,广源货栈向密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事故科的清理行为违法,赔偿损失38万余元.
二,争议焦点:事故科民警在依法履行清理事故现场职责中有无滥用职权行为,是否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原告提出,被告清理现场时,调来铲车和翻斗车象铲砂石一样将物资铲装到翻斗车内,翻卸到密云事故停车场,致使物资绝大部分损坏,部分丢失,给原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8万余元,被告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方法》第八条,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属违法行为,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被告的行为违法.交通大队事故科答辩认为,原告单位的车辆在西大桥上发生故障,造成101国道西大桥由东向西一带主路和辅路严峻阻塞;交通民警及时赶到现场,为保证勤务和交通畅通,采取措施清理了现场,履行了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别构成违法行为,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诉讼经过
密云县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别仅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明文规定,亦应符合法律原则.《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方法》第八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马上派员赶赴现场,救护伤者和财产,勘查现场,收集证据,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这一规定给予了公安交通治理机关处理事故现场的职权,也明确了公安交通治理机关清理事故现场的原则是救护伤者和财产,尽快恢复交通.公安交通治理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应当依法正当履行上述职权.交通民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专业警察,在处理现场时,应当思考事故发生的时刻,地方,事故车辆的型号,损坏程度,物资的种类,数量等相关因素,采取适当措施以救护伤者和财产,尽快恢复交通,在这一过程中应当幸免因行使职权造成财产损失.由于被告没有思考应当思考的因素,不过采取了严峻别当的清理方式清理事故现场,使相对人的合法财产受到了严峻损坏,违反了公安交通治理机关在清理交通事故现场过程中应当遵循的法律原则,已构成滥用职权的违法行为.被告因为违法清理事故现场,致使物资严峻受损,应当承担要紧赔偿责任.2016年5月作出(2016)密行初字第66号行政判决,确认交通大队事故科2016年2月在101国道密云西大桥段清理事故现场的行为方式违法;同年5月作出(I2016)密行初字第67号行政赔偿判决,判决交通大队事故科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6万余元,诉讼费6497元亦由交通大队事故科承担.
交通大队事故科和原告分别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同年4月分别作出(2016)一中行终字第177,180号终审判决,维持原判.交通大队事故科别服,于2016年5月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2016年6月再次申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同年6月裁定再审.同年6月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原一,二审判决,确认交通大队事故科清理事故现场行为合法.当日,被告对原告遭受的财产损失赋予行政补偿人民币19万元. 四,调查分析
分析此案,我认为: (一)交通大队事
故科交通民警清理现场的行为的合法性
该东风大货车在101国道主路发生的交通事故,经查是由于该车右后轮两条螺丝陈旧性断裂致使车辆失控导致侧翻,车内物资随车厢一同翻倒并损坏,事故原因彻底是大货车司机行车前对车况疏于检查,没有及时发觉车辆存在隐患造成的.事故发生后,尹某等人无能力自行搬运物资,只能由交通民警组织清运.当时正值深夜,现场无法组织人工清运,交通阻塞也别允许事故车辆在此地长时刻停留.现场民警紧急调来吊车和拖板车,试将事故车辆连同物资整体吊装到拖板车内,为的是保证车载物资少受损失.但试了几次均别成功,加之货车翻在桥上,从桥上整体吊装,物资一旦散降到桥下对辅路的车辆,行人会带来极大惊险.只能先卸下物资,车,货分别吊装清运.尹某及随车装卸工将捆绑物资的绳子锯断卸下物资,车内装载的800余只箱子随即散降在道路上.当时现场的紧急事情别允许,也没有条件组织人工搬运.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方法》第八条规定,赶赴现场的交通民警在查明事故没有人员伤亡的事情下,救护财产和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的法定职责对他们来说就同等重要.尤其在此案中,现场是101国道,这条路是首都东北部连接河北省,内蒙古自治区等地的唯一通道.经我局指挥调度中心测算,当时机动车日平均流量十一万辆,平均每小时的车流量四,五千辆,每天七至八时的高峰时段,每小时的车流量二,三千辆.当日又赶周末,假如该事故车辆造成长时刻的交通阻塞,会给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带来更大的损失.在当时事情下,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比救护财产更为重要.交通大队事故科在时刻紧急,车,货整体吊装又失败的别得已事情下,紧急征用车辆,用了四个多小时,运了七车次,才恢复交通,兼顾了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所以,这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是合法的.
(二)交通大队事故科交通民警在特定情形下所采取的清理现场的行为方式也并无别当
交通民警清理事故现场的行为是行政事实行为,是依行政职权作出的,对当事人别具有法律的约束力.所以这种行为的具体方式在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均没有规定.实施这种行为的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事故发生的时刻,地方,危急事情,受事故直接妨碍的道路状况和车辆通行事情及所具备的人力物力条件,来决定所应采取的必要方式.由于整个清理过程是在动态变化之中,其间也常常会发生事先别能预料的事情,从而使这种方式也会随之变化,以习惯客观需
要.对这种行为方式的客观评价,别能仅仅以结果定论,而更应当实事求是地评价其选用的方式,所要追求的目的与其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是否相一致.在此案中,负责清理事故现场的交通民警在车货整体吊装别能的事情下,紧急征用,调用铲车和自卸车,用了四个多小时,运了七车次,才完成了清理工作.其采纳的方式在当时的特定时刻,地方和事情下是唯一的,而别是事后人们坐在房间里能够设想若干个最佳方案能够实现的.
经验和教训是事后总结的,指挥和决策是现场最需要的.现实的交通执法活动中,交通民警在现场处理交通事故,经常是为了救护伤者,别得已而采取二次损坏事故车辆的方式来实现;也常常为了清理因违章超高被卡在桥下阻断交通的大货车,经常采取切割车辆的方式以实现恢复交通的目的.假如都以行为的结果来评价行为方式的正确与否,那么将会浮现交通民警履行了清理现场的法定职责后,其所属的交通治理机关确因其所采取的行为方式给当事人造成损失而要承担国家赔偿责任.二审法院的判决结果从当事人角度看是维护了其合法权益,但对行政机关依法正确行使行政治理权造成一定的误导,也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行政诉讼法的立法本意.所以,法院司法审判对行政机关执法的行为方式应当有统一,客观的评判标准,这种标准应当是法治层面的,即衡量它是否做到了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行事,正当地履行了法定职责,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利益免受伤害.
(三)对清理现场过程中所带来的别可幸免的重大财物损失,依照公平,合理原则,国家能够赋予适当行政补偿
《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伤害的,受害人有根据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中无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就别应当承担国家赔偿义务.行政侵权通常起源于行政机关或公务员的违法或别当行为,行政机关适用法律行为别产生行政侵权.在此种事情下,国家赋予受损失的公民或法人的补偿属于行政职责或义务范畴,别属于国家赔偿范围.行政机关在职权范围内出于正当目的和理由的行为属于合法行为,别应当确认为滥用职权.滥用职权只限于那些出于别正当目的和理由的行为.
交通民警处置交通事故现场,为了救护伤者有时会造成事故车辆的二次损坏;有时为了道路畅通,别得别采取解体事故车辆的等办法,这当中都别可幸免会给当事人的财产带来损失.对这种损失,交通治理机关别应承担国家赔偿责任.据了解,我国即将出台的行政强制措施法,将这种由于当事人的过错造成公共利益受损,行政机关依法进行清理的,有过错的当事人还要承担清理费用.假如当事人无过错,行政机关对其遭受的损失,能够赋予适当行政补偿.此案中,原告由于自身过错致使车辆发生故障造成侧翻,使其车载财物遭受损失,清理的过程中再次造成损坏,如前所述是别可幸免的;清理后的物资存放在停车场,由于原告方的保管别善和下雨,又使物资发生部分丢失和雨淋,所以,原告所遭受的损失是多因一果.为了爱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交通治理机关能够承担适当行政补偿.
在当今依法行政,国家强调最大限度爱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法治大环境下,怎么在处理交通事故中调动最快捷,最科学的人力,物力资源清理事故现场,减少事故当事人的损失,更合理地兼顾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利益,追求最大社会效益,是交通治理机关别断考虑和总结的一具重要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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