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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如何申请大病医疗救助
农村大病医疗救助
10月27日,我市下发《建立农村大病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的通知》,对全市所有参合农民实施大病医疗救助。农村大病医疗救助从7月1日起执行,7月1日至本意见施行前,以及持续住院至7月1日后出院发生的属于大病救助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相关证明,参合农村居民回参合地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办理。
1救助范围
所有参加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居民及随参合父母享受新农合医疗待遇的新生儿,凡符合下列三个条件之一的,列入农村大病医疗救助范围:
1.参合农村居民第一诊断或主要诊断患有这22类重大疾病的,其住院和大病门诊医疗费用,经新农合报销后,新农合报销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费用年度(自然年度,下同)累计3000元以上(含3000元)部分和政策范围外个人自负费用年度(自然年度,下同)累计3000元以上(含3000元)部分。
2.除上述22类重大疾病外,参合农村居民当年度住院和大病门诊医疗费用,经新农合报销后,新农合报销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费用年度累计2万元以上(含2万元)部分和政策范围外个人自负费用年度累计4万元以上(含4万元)部分。
3.对新农合报销政策范围外费用规定其占医疗总费用比例上限,一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为10%(含10%,下同)、二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
构为20%、市级及市外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为30%,高于上限的范围外费用不予救助。
2救助
患22类重大疾病的参合农村居民,其住院和大病门诊纳入新农合报销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自负费用年度累计超过3000元以上部分,按60%比例给予救助;新农合报销政策范围外费用年度累计超过3000元以上部分,按20%比例给予救助。
除患22类重大疾病外的参合农村居民,其住院和大病门诊纳入新农合报销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自负费用年度累计超过2万元以上部分,按60%比例给予救助;新农合报销政策范围外费用年度累计超过4万元以上部分,按20%比例给予救助。
3.农村大病医疗救助费用和救助金额累计时间按自然年度计算,年度救助额封顶线10万元。
22类重大疾病。儿童白血病(0-14周岁)、儿童先天性心脏病(0-14周岁)、终末期肾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Ⅰ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bh4缺乏症、危重孕产妇等。(来源青岛晚报)
青岛开始试行农村大病医疗救助制度青岛日报2012-10-2708:50 所有参加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居民及随参合父母享受新农合医疗待遇的新生儿,凡符合下列三个条件之一的,列入农村大病医疗救助范围:
参合农村居民第一诊断或主要诊断患有儿童白血病(0-14周岁)、儿童先天性心脏病(0-14周岁)、终末期肾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
精神疾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Ⅰ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bh4缺乏症、危重孕产妇等22类重大疾病,其住院和大病门诊医疗费用,经新农合报销后,新农合报销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费用年度累计3000元以上(含3000元)部分,按60%比例给
予救助,政策范围外个人自负费用年度累计3000元以上(含3000元)部分按20%比例给予救助。
除上述22类重大疾病外,参合农村居民当年度住院和大病门诊医疗费用,经新农合报销后,新农合报销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费用年度累计2万元以上(含2万元)部分按60%比例给予救助,政策范围外个人
自负费用年度累计4万元以上(含4万元)部分按20%比例给予救助。 对新农合报销政策范围外费用规定其占医疗总费用比例上限,一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为10%(含10%)、二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为20%、市级及市外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为30%,高于上限的范围外费用不予救助。
本报讯为切实减轻参合农村居民大病医疗费用负担,缓解部分参合农村居民因大病致贫、返贫或因无力支付大病高额医疗费放弃治疗的问题,近日,市卫生局等部门制定了《关于建立农村大病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意见》规定,该制度的执行时间从今年7月1日算起,救助费用和救助金额累计时间按自然年度计算,年度救助额封顶线10万元。《意见》规定,农村大病医疗救助资金以政府补助为主,鼓励有
条件的单位、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等自愿资助。各区(市)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负责农村大病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累计结余医疗救
助资金不得超过当年筹集资金总额的10%,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救助使用。当年度医疗救助资金超支的,由当地财政垫付资金进行救助,垫付资金由当地财政从下一年度医疗救助资金中扣减。
《意见》规定,对患22类重大疾病参合农村居民,其住院个人自负医疗费用进入农村大病医疗救助范围的,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资金即
时结报。因故不能现场结报的,由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相关证明,参合农村居民在出院后60日内回参合地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办理。其大病门诊个人自负医疗费用进入农村大病医疗救助范围的,由各区(市)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在每年自然年末进行统计汇总,计算参合农村居民的救助金额,并在下一年度3月31日前将救助金发给参合农村居民。对患
22类重大疾病以外的参合农村居民,其住院和大病门诊个人自负费用进
入农村大病医疗救助范围的,由各区(市)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在每年自然年末进行统计汇总,计算参合农村居民的救助金额,并在下一年度3月31日前将救助金发给参合农村居民。《意见》规定,符合条件的农村低收入家庭的参合患者除按规定享受上述救助待遇外,特殊情况下可享受特殊医疗救助待遇。民政、财政、卫生等部门应建立定期协商机制,在每一自然年末,对因重大疾病陷入生活贫困状态的农村低收入家庭的参合患者,实施特殊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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