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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类社会团体治理结构研究
学术类社会团体是我国广泛存在的社会组织。学术类社会团体在促进学术交流,评价学术成果,传播科学文化知识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研究学术类社会团体的治理机构,以法律形式确认和完善学术类社会团体的组织机构和运行机制,可以有效保障学术类社会团体的运作,促进学术类社会团体的功能发挥,净化学术环境,也有利于有关部门对学术类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避免学术类社会团体的违规违法行为。
标签:学术;社会团体;治理结构
1学术类社会团体概述
学术类社会团体是我国广泛存在的社会组织,学术类社会团体在促进学术交流,评价学术成果,传播科学文化知识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学术类社会团体的治理结构是指为了适应学术类社会团体的发展要求,以权力制衡和监督制约为基础,连接并规范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相互间权利,义务,利益,责任关系的制度安排,包括学术类社会团体的组织机构和运行机制两个方面。组织机构是指由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等机构所组成的管理系统。运行机制是指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等组织机构在运行过程中的激励、监督和制衡机制。学术类社会团体的组织机构和运行机制是学术类社会团体治理结构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前者恰似计算机的硬件,后者有如计算机的软件,相互依存,共同发挥作用。学术类社会团体的治理结构目前没有统一的法律规制。研究学术类社会团体的治理机构,以法律形式确认和完善学术类社会团体的组织机构和运行机制,可以有效保障学术类社会团体的运作,促进学术类社会团体的功能发挥,净化学术环境,也有利于有关部门对学术类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避免学术类社会团体的违规违法行为。
2确立学术类社会团体治理结构的原则
学术类社会团体的治理结构是学术类社会团体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组织基础,是学术类社会团体在学术传播、学术交流以及学术监督等活动中发挥重要作用的组织保障。因此,建立并完善科学的治理结构对于学术类社会团体的有效运作至关重要。为了有效保障学术类社会团体的运作,促进学术类社会团体的功能发挥,净化学术环境,确立学术类社会团体治理结构应奉行以下原则:
2.1会员地位平等原则
这是确立学术类社会团体治理结构的基石。学术类社会团体不具有行政职能,就其法律地位而言,属于民事主体的范畴。所谓平等,从宪政的角度是指政治、社会或经济地位处于同一水平,没有或否认世袭的阶级差别或专断的特权。平等原则是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这里的平等,是指学术类社会团体内部,所有
会员相互间的地位平等,即所有会员的地位处于同一水平,会员享有法律及团体章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会员按照章程的规定缴纳会费,会员不因其缴费的多少而有身份和地位上的差别,会员的权利一律平等,每个会员享有一个表决权。
学术类社会团体会员地位平等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非资本决定原则。所谓非资本决定原则是相对于资本决定原则而言的。资本决定原则是确立企业法人特别是公司治理结构的基础,即企业法人的成员一般以其出资额或股份的多少来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在表决的时候一般也是以出资额或股份的多少来行使表决权,成员间的表决权是不等的。而非资本支配原则是指不管成员缴费多少,会员的表决权也是一个,不能因为缴费的多寡而享有额外的特权。
2.2权力分立与权力制衡原则
没有制约的权力必然会产生腐败,在学术类社会团体中也不例外。西方宪政思想的精髓:“以权力制约权力”和“分权制衡”理论在学术类社会团体治理结构中一样可以得到体现。权力分立和权力制衡决定了学术类社会团体治理结构的形式框架。权力分立指学术类社会团体的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三权分立。在分权的基础上,学术类社会团体各组织机构的权力配置又形成了相互制衡的格局,各个组织机构之间形成一个相互依赖、相互作用并相互制衡的组织体系。
2.3学术优先原则
学术类社会团体的治理结构要贯彻学术优先原则。学术类社会团体在性质上属于社会团体法人,非营利性是学术类社会团体的性质。学术类社会团体的根本任务是传播交流评价监督学术成果。所以,学术类社会团体的治理结构要体现学术性的要求,学术类社会团体要有专门的学术评价机构即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的成员要具有相当程度的学术背景。
3统一立法,规范学术类社会团体治理结构
学术类社会团体的治理结构长期以来没有引起立法者的重视,好像学术类社会团体本身属于自治性的组织,其内部组织机构和运营机制可以由社会团体的章程规定。正是因为这种观念,造成学术类社会团体治理结构的混乱。不同地方、不同级别、不同类别的学术类社会团体治理结构相当混乱,甚至同一个学术类社会团体,在不同时期治理结构不断变化。不仅造成管理上的混乱,还导致团体内部权利义务配置的混乱,甚至一些社会团体利用混乱的治理结构进行营利或者违法行使本不该有的权力。
学术类社会团体的法律属性属于社会团体法人,虽然是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但其作为法人的一种,其内部治理结构和其他类型的法人治理结构应该有相互借鉴的地方。
目前我国对学术类社会团体的治理结构没有统一立法,实践中各类学术类社会团体在组织章程中自行确定组织机构,不利于对学术类社会团体的管理。立法
应该统一规定学术类社会团体的治理结构,或者对不同学术类社会团体的治理结构分类统一立法。根据确立学术类社会团体治理结构的原则,学术类社会团体的内部组织机构应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组成。
(1)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是学术类社会团体的权力机关也即决策机关,会员的法律地位平等。会员人数较多的学术类社会团体可选举产生会员代表大会,代表会员行使最高决策权。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一般事项由全体会员或出席会议的会员过半数通过,重要事项由全体会员或出席会议的会员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或监事委员会提议可以召开特别会议。
(2)理事会。理事会是学术类社会团体的执行机关,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可设常务理事会,理事会设秘书处,作为理事会的日常工作机构。理事会的职权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赋予。理事会制定理事会章程,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具体规定理事会职权及议事规则。理事会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一般事项由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重要事项由全体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
(3)监事委员会。监事委员会是学术类社会团体的监督机构,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委员会成员不得兼任理事会理事。监事委员会的成员不少于三人,监事委员会主要行使监督职能。监事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
(4)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术类社会团体的特设机构,专门负责对会员的学术评价和学术投诉,学术委员会由有关学术专家组成,由理事会负责聘任或解聘。学术委员会委员必须具有很深的学术背景,在学术类社会团体内属于兼职人员。学术委员会的委员每年要更换至少三分之一。理事会在聘任学术委员会委员时要贯彻公开原则原则,聘任的程序要公开,委员的个人学术成果要公开,把真正的专家学者聘到学术委员会中来,体现学术优先的原则。
理事会、监督委员会相互制衡、分工负责,共同统一于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领导。学术委员会具有独立的地位,独立行使学术评价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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