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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福利院财务管理规定
为确保儿童福利院(以下简称儿童福利院)各项工作正常开展,依据国家有关的财务法律、法规规范儿童福利院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不断完善各项财务管理制度,特制定以下财务管理规定: 一、 财务管理的法律依据:
儿童福利院的财务管理依据 2000年7月1日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世界宣明会中国办事处项目财务管理细则办事。 二、 经费来源
为确保儿童福利院运转经费及时准确、足额到位。要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按照合作建设并共同管理和平之君儿童福利院协议书第四款第二条之规定,甲乙双方应按照每年的预算进行拨款。
(2)根据国内有关募捐的政策、法规规定,武清区慈善协会和武清区民政局均可向社会各界及民间组织对儿童福利院进行专项募捐活动,专款专用。
(3)接受国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界人士的捐助款,专款专用。
在动用募捐和捐助款项前,须向理事会写出申请,需经世界宣明会和武清区民政局双方管理委员会两人批准后方可开支。 三、 经费开支的预算、决算 按照国家有关的政策法规,根据儿童福利院管理委员会下达的年度计划、指标任务,本着收支平衡的原则,外方院长与中方院长共同负责制定儿童福利院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和各项财务开支情况。并报儿童福利院管理委员会审批。
四、财务开支的审批权限规定
(1)经费支出。儿童福利院的财务管理实行外方院长与中方院长共同负责制。预算内开支,在壹万元以下由双方院长签字报销。预算外和壹万元以上的开支,须经世界宣明会和武清区民政局双方管理委员会成员两人审批同意后方可开支。
(2)经费报销的审批权限。儿童福利院的财务管理实行中方院长和外方院长会签制度。既对所有的开支款项,必须由经手人和中、外方院长共同签字方可报销。 五、资金管理制度
(1)加强对货币资金的管理,严格遵守银行现金管理制度,严格结算纪律,收入及时送存银行,不得随意挪用。
(2)遵守银行帐户管理规定,不得转借帐户。加强支票管理,不
得签发空白、空头、远期支票。
(3)出纳人员要严格库存现金限额。及时与银行对帐,月末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及时清理未达款项。
(4)加强对结算资金的管理,凡需借款者必须经院长批准后方可借出。并及时清理债务,及时收回应收帐款。做好对帐工作,防止呆帐。 (5)严格掌握专项资金,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专项资金的提取和使用符合规定,核算正确,清算及时。
(6)严格执行财政法规,保护国家财产安全完整,对违反财政法规,截留、挪用、侵占、浪费国家资金的款项,依照违反财政法核查上报,依法予以处理。 六、经费审核
儿童福利院的各项经费帐目,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银行和世界宣明会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审查。 七、 财务安全制度 (1)、建立完善的财务安全设施。严格按银行与公安部门的规定和限额存放现金,分别在保险柜内存放支票和印章,并定期进行清点,检查。
(2)取款、送款必须有保卫人员同行,大宗款项的取送派用车辆,财务人员要树立安全保卫观念,防患于未然。 八、 固定资产管理
(1)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儿童福利院的财务部门要统一建帐核算,统一登记管理。每季度进行清查盘点,保证帐物相符。 (2)凡购入、调入、调出、减少、损坏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出的购买价或调拨价,在记入费用帐的同时记入固定资产帐,并分类登记实物帐,以便核查。
九、职工工资及福利待遇
职工工资及福利待遇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的政策、法规执行。人员工资即:甲方委派的院长、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及其它工作人员的工资按照合作建设并共同管理和平之君儿童福利院协议书的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执行;乙方委派的院长、管理人员,按有关规定应享受特岗补贴、加班费、值班费及其它有关福利待遇;公开招聘的工作人员按照双方协议鉴定的工资标准执行。凡是在三大节日加班,实行节日值班补助,补助标准每天不超过30元。夜班实行轮班,值班费每天不超过10元
民政局是政府主管社会行政事务的职能部门,履行着“上为政府分忧,下为群众解愁”的重要职能,主管救灾救济、双拥优抚安置、民间组织管理、基层政权建设、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区划地名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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